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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属于电影侵权

发布时间: 2025-05-06 22:41:20

⑴ 公开播放电影算侵权吗

法律分析:带商业性质的公开放映音乐,也是属于侵犯著作权中的表演权的。比如商店,饭店,娱乐场所放为活跃气氛播放音乐的行为就是侵权行为。但是非商业性质的放音乐不属于,比如在家里放歌或广场舞放歌。公开放电影也是一样的。只是人民的意识当中,对于商业场所放音乐的行为太普遍,人们司空见惯,并没有认识到这是种侵权(没认识不代表不是侵权),加上音乐版权人在现有法制保护下也无力且无心去维权(不维权也不代表不侵权)。所以你才有公开放音乐不算侵权的误区!而公开放电影的话一般属于商业性质(我是说大部分情形下),且电影制作成本和所获利益都较为巨大,电影版权人对于版权的维护会比较积极,故让普通人有对这种行为的侵权产生认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⑵ 自己剪辑电影或者电视剧发布出来算侵权吗,不做商业用途的话不算侵权

自己剪辑电影或者电视剧的片段并发布是否属于侵权行为,取决于有没有经过版权方授权。

如果是经过版权方授权,则可以进行视频剪辑、制作及发布。如果尚未经过版权方授权就进行视频剪辑、制作和发布,则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违法行为。


一、自己剪辑电影或者电视剧发布出来算侵权吗

1、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不侵权

大多影视作品上映前,版权方会进行宣发活动,其中就包括通过知名博主、公众号、短视频UP主发布相关宣传视频和文案。如果剪辑、制作和发布都是经版权方授权许可的行为,那么一般不会产生侵权纠纷。

2、未经版权方授权的剪辑制作和发布:属于侵权行为

一般来说,博主发布的影视解说视频中都会含有大量的原作内容,不管该影视解说视频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新作品,按照《著作权法》第13条的规定,短视频创作者均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同时,《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16种具体权利对应16种受控行为,剪视频不在16种受控行为之内。因此,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剧作品,显然构成侵权。

二、剪辑能去水印吗

剪辑一般不能去水印,但是有以下几个剪辑去除水印的方式:

1、裁剪法,将视频裁剪来去除含有水印的部分。

2、模糊法,将视频水印部分变得模糊不清。

3、覆盖法,用马赛克、图片或新的水印覆盖旧的水印。

4、当然也可以尝试一下各种去水印的软件,大多数软件都是通过拉伸没有剪辑的部分覆盖水印,其实也差不多。

⑶ 发布电影剪辑算侵权吗剪辑视频什么情况下算是侵权

在我们的生活总会看到一些短视频,这些段视频有可能是从一些电视剧中剪辑下来的,那么这种行为是不是构成侵权呢,剪辑视频什么情况下算是侵权?

网友咨询:剪辑视频什么情况下算是侵权?

福建闽辰律师事务所刘洪琪律师解答:

根据以下的条例,如果是第一二条的使用情况,那么就不会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具体说来,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对著作权的侵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刘洪琪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侵权行为,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这是对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种违反著作权法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既可能是对他人的著作人身权造成了损害,也可能对他人的著作财产权造成损害,还可能同时损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如非法复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财产权,而假冒他人作品,则往往同时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绝大多数是故意的;也有少数既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区分过错的形式,在确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时有一定的意义。一般说来,故意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重于过失侵权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执业十余年,福建闽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法律实务经验丰富。长期专注于代理各类经济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经济合同,劳动人事,法律顾问,人身损害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