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公開播放電影算侵權嗎
法律分析:帶商業性質的公開放映音樂,也是屬於侵犯著作權中的表演權的。比如商店,飯店,娛樂場所放為活躍氣氛播放音樂的行為就是侵權行為。但是非商業性質的放音樂不屬於,比如在家裡放歌或廣場舞放歌。公開放電影也是一樣的。只是人民的意識當中,對於商業場所放音樂的行為太普遍,人們司空見慣,並沒有認識到這是種侵權(沒認識不代表不是侵權),加上音樂版權人在現有法制保護下也無力且無心去維權(不維權也不代表不侵權)。所以你才有公開放音樂不算侵權的誤區!而公開放電影的話一般屬於商業性質(我是說大部分情形下),且電影製作成本和所獲利益都較為巨大,電影版權人對於版權的維護會比較積極,故讓普通人有對這種行為的侵權產生認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⑵ 自己剪輯電影或者電視劇發布出來算侵權嗎,不做商業用途的話不算侵權
自己剪輯電影或者電視劇的片段並發布是否屬於侵權行為,取決於有沒有經過版權方授權。
如果是經過版權方授權,則可以進行視頻剪輯、製作及發布。如果尚未經過版權方授權就進行視頻剪輯、製作和發布,則侵犯了原作品的著作權,屬於違法行為。
一、自己剪輯電影或者電視劇發布出來算侵權嗎
1、經版權方授權的剪輯製作和發布:不侵權
大多影視作品上映前,版權方會進行宣發活動,其中就包括通過知名博主、公眾號、短視頻UP主發布相關宣傳視頻和文案。如果剪輯、製作和發布都是經版權方授權許可的行為,那麼一般不會產生侵權糾紛。
2、未經版權方授權的剪輯製作和發布:屬於侵權行為
一般來說,博主發布的影視解說視頻中都會含有大量的原作內容,不管該影視解說視頻本身是否具有獨創性、是否構成新作品,按照《著作權法》第13條的規定,短視頻創作者均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同時,《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了16種具體權利對應16種受控行為,剪視頻不在16種受控行為之內。因此,著作權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權,未經授權,擅自使用影視劇作品,顯然構成侵權。
二、剪輯能去水印嗎
剪輯一般不能去水印,但是有以下幾個剪輯去除水印的方式:
1、裁剪法,將視頻裁剪來去除含有水印的部分。
2、模糊法,將視頻水印部分變得模糊不清。
3、覆蓋法,用馬賽克、圖片或新的水印覆蓋舊的水印。
4、當然也可以嘗試一下各種去水印的軟體,大多數軟體都是通過拉伸沒有剪輯的部分覆蓋水印,其實也差不多。
⑶ 發布電影剪輯算侵權嗎剪輯視頻什麼情況下算是侵權
在我們的生活總會看到一些短視頻,這些段視頻有可能是從一些電視劇中剪輯下來的,那麼這種行為是不是構成侵權呢,剪輯視頻什麼情況下算是侵權?
網友咨詢:剪輯視頻什麼情況下算是侵權?
福建閩辰律師事務所劉洪琪律師解答:
根據以下的條例,如果是第一二條的使用情況,那麼就不會構成侵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著作權侵權是指一切違反著作權法侵害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權、著作財產權的行為。具體說來,凡行為人實施了《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和第四十八條所規定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造成財產或非財產損失,都屬於對著作權的侵權。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劉洪琪律師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復制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說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執業十餘年,福建閩辰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法律實務經驗豐富。長期專注於代理各類經濟糾紛,刑事辯護,婚姻家事,公司股權,知識產權,經濟合同,勞動人事,法律顧問,人身損害等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