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现在影视行业的后期制作都是怎么个收费(包含剪辑 调色 音频 包装 等)比如 微电影 电影 网络剧 等谢谢
您说的是制作还是学习呢?如果是制作的话影视后期行业的制作费用都是按秒来计算项目提成的,基本上每秒的费用按照制作难度及项目本身性质而定,基本上从200元/秒~1500元/秒不等。
如果您指的是学习的话,那么如果学习影视后期专业的话,会分很多不同发展方向,比如影视特效方向,影视广告方向,电视栏目包装方向等等。比如在哈尔滨完美动力影视动画学校,影视后期是分短期和长期的培训,相应费用从几千到上万的都有,长期的包括剪辑、调色、音频、包装、三维特效等等都会讲到,还会讲到拍摄。基本上制作一部成熟的微电影没什么大问题。也可以满足专业的栏包制作人员的技术需求。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❷ 现在有很多网络电视电影播放器,我想请问:使用网络电视电影播发器看电影或者电视剧,是否处罚法律
这样说吧,就算是你没有放广告没有赚钱,也仍是侵权的。信息网络传播需要经著作权人许可支付报酬。我给你比较实际的建议,是采取会员制,需要注册。在同意协议里注明仅供电影爱好者欣赏。但是不管怎么样还是侵权就对了,这样做只是有利于万一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减轻责任。对于这些电影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围很有限,在网络传播不经著作权人许可还是侵权的。
以下是我节选我的知识产权王迁老师的一篇文章,供你参考。
《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均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在过去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已经普遍认定:个人用户或网站经营者未经许可将作品“上传”(有时称为“上载”)至网络服务器中,供公众在线欣赏或下载的行为,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因为作品一旦被“上传”,公众就可以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登录服务器欣赏或下载作品。这种“交互式”(interactive)的“按需”(on-demand)传播行为,正是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所直接控制的。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近年来还出现了一类新的“交互式”的“按需”传播行为。它并不是将作品本身“上传”至远端服务器,而是P2P软件用户“共享”自己计算机中存储的作品。其常见的手段大致有以下几种:(1)P2P软件用户主动将电影、音乐等作品拷贝至个人计算机中P2P软件所指定的“共享区”;(2)某些P2P软件将作品下载至用户个人计算机后,只要用户不予以删除,该作品也会被设定为“共享”状态。在以上两种情况下,其他用户只要安装了同类P2P软件,就可以通过在P2P软件中输入关键词而找到被“共享”的作品,并通过P2P软件下载作品。(3)Bt等P2P软件用户制作指明作品位置信息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并“上传”至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可以利用服务器上的种子文件或者链接,从上传者的个人计算机中下载被“共享”的作品。
上述“共享”行为在技术上与传统“上传”行为的区别,在于后者将作品本身“上传”到了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远端服务器上下载作品的;而前者则没有将作品“上传”至任何远端网络服务器,公众是从个人用户的计算机中下载作品的。但是,无论P2P软件用户采用上文所述哪一种手段去“共享”作品,只要其开机、联网并运行其P2P软件,其结果都是使被“共享”的作品得以在其他P2P用户所选定的时间(在任何时刻)和地点(在任何一台联网的计算机上)被下载。“共享”作品的实质,是使存储作品的个人计算机成为一台可以向公众提供作品的网络服务器。因此,P2P软件“共享”作品的行为,与将作品“上传”至远端网络服务器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不存差别。如果该行为缺乏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法律依据,应当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
广东中凯诉广州数联”案中被告专门设立了“电影交流区”和“动作片”、“科幻片”等影视子栏目,其中不仅有用户“上传”的链接,还附有电影海报和简介。此时被告应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这首先是因为用户热衷“共享”的绝大多数都是仍在保护期之内的热门流行电影。真正已经超过保护期的电影,如桌别林早期的喜剧片等,在用户中的市场毕竟是极其有限的。而权利人是绝不可能授权网站或个人在网络中免费传播其热门流行电影的。被告在设置分类电影栏目时,必然能够充分意识到用户上传而来的电影链接具有高度的侵权可能性。换言之,此时任何一个处于同等地位的网络服务商都会基于现实和常识,强烈怀疑这些栏目中由用户上传的电影链接是侵权的。因此,被告应对自己人为设置电影栏目中的链接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侵权链接中的传播。同时,电影海报和简介所提供的信息足以使被告对链接的合法性进行初步判断。如果被告对此视而不见,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应当被认定为是对用户侵权行为的纵容和默许。
以此,法院正确地指出:“众所周知,电影作品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其制作完成需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通常不会将电影作品无偿提供给社会公众欣赏,尤其是新片。就涉案电影作品而言,其于2004年9月在香港制作完成,2005年11月首次在香港公映,而该片在POCO网上发布的时间为2005年11月19日,与该片在香港的首映时间基本同步。因此从常理而言,著作权人不可能许可他人在网络上免费发布该部电影作品,这显然是网络用户擅自发布的行为。”显然,法院认定在网络中免费传播的新电影必然是侵权的,被告“电影交流区”中那些指向新电影的链接就如同在被告面前“公然飘扬的红旗”,其侵权的性质是非常明显的。
❸ 如何利用影视资源赚钱
一、微博
可以以免费送“悟空传”为名,为自己的微博涨粉,同时也可以把自己的微博打造成影视资源类的账号,提供其他一些比较受欢迎的资源。
一般来说,微博留广告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1、话题,建立电影相关的话题,在话题中进行广告设置。
2、直接注册相关电影的明星或者宣传的帐号,用影视名字+全集之类的字眼为名称。
3、影视评论。一段优秀的观后感,足以让大家关注你。
这种引流方式,是非常具有传播性的,毕竟免费的资源,很多人都会想要,而且一个人看了,也会介绍给身边的朋友,一个接一个,就像是病毒式的传播一样,就会为你带来无数的流量了。
二、网络贴吧
一般有新电影上映都会有贴吧建立,选择一个热播上映的电影贴吧,然后发布免费送的“软广”。
发完贴之后,留意不要被删帖。这里简单给大家讲解一下怎么发帖才不会被删?
第一,标题和内容可以相似,但不能一模一样,哪怕只改动一两个字,甚至只是改动标点符号,都不能出现标题和内容都一致的情况。
第二,帖子里面别出现敏感词,这个就可以用敏感词检测工具来查询了。
第三,微信号QQ这些信息,太明显会被屏蔽掉的,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注册的时候,可以用微信号来注册。
因为这样我们在发信息的时候,就可以在帖子下面写请看头像名称之类的,来让吧友加我们,将贴吧的流量引入到微信。
三、网络知道
一般知道是采用自问自答的形式,利用小号去发起提问,然后自己的大号去回答,放上网络云盘上有自己的微信号或者微信公众号二维码图片来引流。
另外,网络知道问答有一个点赞和踩的功能,如果一个问答浏览量很高的话,这种引流方式会引起很多人点踩的功能,所以要自己准备小号,多点点赞,增加回答的可信度。
变现套路
1、 引流微信个人号就多准备几个微信号,引流公众号就准备几个公众号。
2、通过热门电影资源吸引过来的流量,绝对是对电影资源方面有需求的。
所以引流的时候可以免费,但是在后期出了新的影视资源,我们可以再进行收费,所谓免费才是最贵的。
3、 卖粉。如果引来的粉丝不想维护的话,我们可以直接左手引流,右手跑粉了,一个粉丝的单价可以达到1元左右。或者直接卖个人号也是可以的。
总的来说,电影资源的推广以及变现方法就是以上这些的。
互联网推广都是融贯汇通的。比如网络、淘宝问答、母婴社区、陌陌、头条等等这些大流量平台,多多研究就会发现有很多相通点。
❹ 电影院怎么把片子拿到自己电影院的 大概多少钱一部电影
影院的收入主要来源是票房的分账,并不是拿到电影的时候就要付钱!而是等到电影下线,看上座率最终付给电影发行方钱!所以电影院不会因为电影票房的好坏亏损!只不过会影响收入而已!影院和院线之间在价格上五五分账。院线在下发一部电影的时候会规定一个影票的最低售价,也就是说电影院在任何的促销基础上不得低于这个价格。其次影院的收入是电影的贴片广告,每部电影前面的广告有一部分是院线植入的,这个部分也是要给影院一些分账的,另外的部分是影院自己所拉来的广告植入。一般电影前面都会有贴片,离正式影片越近的广告越贵。再有影院的100%完全收入就是卖品部,所以现在影院很多小卖部都是影院收入的大头,包括一些后产品。这些都是每家影院自主独立经营的内容。以上基本是影院的三大收入点。当然还有一些场地的出租,和影厅的包场会议、活动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