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拍摄影视作品公司需要办理哪些审批
申请设立电影发行经营单位、电影放映经营单位,须出具下列资料: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对特种电影的管理,促漏郑进特种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电影,是指以非常规电影制作手段,采用非常规电影放映系统及观赏形式的电影作品(如环幕、巨幕、球幕、动感及立体电影等)。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电影的摄制、制作、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特种电影工作,负责制定特返辩颂种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第五条、国产特种电影应当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
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经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国产特种电影审查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审查规定》,其剧本和完成片分别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和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特种电影进口,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凡具备相关条件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的,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
第八条、进口的特种电影审查程序,仍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关于委托中国电影科研所代审特种电影影片的通知》[电字(97)第522号]要求办理。
第九条、特种电影审查通过,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进口特种电影发行,必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任何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特种电影片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特种电影拷贝。
第十一条、设立特种电影放映场所,应接受当地电影主管部门的指导,符合国家法规和当地电影院宏观布局,特种电影放映场所设立后,按《电影管理条例》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备案。 一般来说,是这样的。

(1)新的电影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一、《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
凡属“重大题材”影片、重大理论文献纪录片、特殊题材影片、合拍影片,须报剧本立项,其他类型影片报不少于1000字的剧情梗概立项。
二、《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
合拍片中,故事不受地域限制,主创人员除主要演员外不受比例限制,经批准的民营公司可独立开展中外合拍片业务。
三、《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
民营公司连续以单片许可证拍摄两部影片后,可独立成立电影制片公司,允许外资控股经营电影技术公司。
发行过两部国产片或者两部电视剧的公司,可申请国产影片的发行业务。
四、《外商投资改造影院暂行规定》
中外合资影院,中方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51%的同时,在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南京、武汉,允许外资比例达到75%。
香港、澳门投资者合资、合作建设或改造电影院,可控股经营,投资比例可达75%。
参考灶敬资料来源:网络-电影管理条例
㈡ 电影产业促进法影响
电影产业促进法影响
11月7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 146 票赞成、1 票反对、8 票弃权表决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按照规划,该法规将于明年 3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那么,这部法律将对电影产业和普通观众的生活将产生什么影响?
电影行业将迎来“二龙治水”
早在 2001 年 12 月 12 日,国务院第 50 次常务会议通过《电影管理条例》,15 年后,这部法规将继续与和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一起生效。所以这两部法律/法规到底有什么不一样?权责是否分明?
首先,这两部法律/法规的着眼点不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电影局负责人表示,《电影产业促进法》是基础性的、纲领性的制度规范,它确定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措施;《电影管理条例》是从《电影产业促进法》派生出来国务院颁布的配套行政法规,是对法律制度的进一步细化。
第二,关于涉外电影管理制度,仍将由修订后的《电影管理条例》统筹解决。《电影管理条例》在规范涉外电影管理问题时,将援引《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关内容审查标准、审批制度等共通性规定,从而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致性。
除此之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的规定行使的权限(包括电影片的审查、电影剧本的备案与批准举办电影节(展)等多项审批事项),大部分都将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换言之,拍摄电影的准入与审核门槛将有所降低。
但另一方面,该法也强调对电影行业的规范:“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 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为了完成保底而“偷票房”的公司,都请悠着点儿
目前国内电影市场过热,发行/出品方不惜以偷票房的手段来拉动口碑和票房成绩,或者完成“保底”。早在 2009 年,光线影业发行的《阿童木》就曝出偷票房丑闻而引发电影局关注;在今年 3 月,《叶问 3 》的发行方大银幕公司则以惊人的 5600 万元的偷票房规模,引来全国电影市场专项治理办公室的处罚。
而以后,针对任何“偷票房”行为的处罚都将有法可依。
关于电影票房存在泡沫的问题,《电影产业促进法》予以明确的规范与处罚。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 50 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这部法律早一年实施的话,那么《叶问 3 》发行方将面临最高将近 3 亿元的巨额罚款。
电影分级制仍无望,但对网络大电影的管理更严厉了
迄今为止,我们还难觅有关“电影分级”立法的踪影。
从理论上,电影的分级可以保证不同年龄、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但因为一些不可抗的因素,目前中国并未实行分级制,而遗憾的是,新出台的《电影产业促进法》也没有与分级相关的.明确规定。
但新法律对电影,尤其网络大电影内容的管理却更加细致了。
在上周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讨论会上,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志军曾表示,网络电影有必要列入电影产业促进法规范。“网络电影由视频网站自主立项,自审自播,准入门槛低,处于无序发展状态,对整个电影市场带来冲击,对守法拍摄的影院电影也是不公平的。”
这引起不少视频网站的警惕,开始自我审查,下架题材涉嫌违规的网络电影。有媒体统计,已经有包括《超能太监之黄金右手》、《大风水师》、《催乳大师》、《绝色之战》、《夜色惊魂》、《麻辣俏护士》等在内的超过 60 部涉嫌违规的网络大电影下架。从这些片名不难推测,下架原因可能涉及到封建迷信、性暗示和裸露镜头等问题。
不过,对比《电影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新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在禁止拍摄内容还加入“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两项。这又回到电影分级的讨论范畴,是个死循环。
演员真的要德艺双馨?这个必须有
张元、张默、莫少聪、宁财神、傅艺伟、王学兵……如果朝阳区群众足够用力,这个涉毒艺人名单还将越拉越长。影视明星涉赌涉黄,虽然均已得到法律层面的应有处罚,但是“禁演、封杀”等民间呼声仍然很高。
所以这些艺人在电视和银幕间逃来逃去,只能逃到观众们的硬盘里吗?
对此,阿里影业 CEO 张强曾建议,应当慎重考虑对劣迹艺人作出从业禁止方面的规定。劣迹艺人触犯法律的,有法律约束;违反社会道德的,个人声誉必然遭受损失。不论哪种情况,投资方、制片人、导演都会慎用。
而此番《电影产业促进法》也对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提出直接的倡导性要求,“通过行业自律方式对从业人员进行引导和规范”。也就是此前网上所传的“德艺双馨”。其中,“德艺双馨”中的“德”,就是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德艺双馨”中的“艺”,就是艺术才华的高低,有行业共识,有群众口碑。
虽然《电影产业促进法》对艺人、导演等从业人员的“德”与“艺”都提出了要求,但还没有明确一旦破律是否会一律封杀的规定。
有新的法律保驾护航,2017 年中国年度总票房会超越北美吗?
㈢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影行业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第三条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六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影制片第七条电影由电影制片单位摄制。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结构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电影制片单位的宗旨、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符合规定的电影制片场所和设备;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申请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性质;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18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批准设立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凭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手续。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允许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的质量。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依法享有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复制、发行、放映、播放、出版、翻译、改编等形式使用电影作品的,应当取得电影著作权人的许可。
依照前款规定使用电影作品的,使用者应当与电影著作权人签订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的《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合同。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暂时进口手续。第二十一条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㈣ 北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实施《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影发行放映活动是指发行、放映70毫米、35毫米、16毫米影片和球幕、环幕、水幕等形式的营业性发行、放映活动。第三条市文化局是本市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主管机关;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本辖区内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政治、业务素质,上岗前,经文化行政主管机关培训合格。
二、有相应的合格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产品质量规定的设备。
四、放映场所符合国家安全、消防的有关规定。
五、有合法的供片渠道。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从事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活动,必须持有关材料报市文化局批准,领取经营许可证;持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的,还须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市文化局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给予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答复。第六条经营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必须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领取许可证之日起满半年不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为歇业,由原发证机关收回经营许可证。
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经营单位每年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报核验或者换领新证后,方可继续营业。未经核验或者换领新证继续经营的,视为无证经营。
经营许可证不得涂改、转借、出租。第七条营业性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发行、放映国家明令禁止和未经有关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影片;不得发行、放映非正常渠道提供的影片。
二、不得发行、放映违反《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容的影片。
三、不得使用未取得电影放映资格证的人员上机操作。
四、按照批准的经营项目和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五、对国家禁止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观看的影片,应当谢绝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入场。
六、接受文化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依法缴纳税费。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文化行政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罚款。
二、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六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发行、放映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没收影片拷贝,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五、违反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发行、放映活动或者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暂扣或者没收影片拷贝,处以非法所得3至10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六、违反第七条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
七、违反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发行、放映活动,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八、违反第七条第六项规定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停业整顿。
违反本办法属治安、工商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文化行政机关给予吊销经营许可证处罚后,应当立即通知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分别收回安全合格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经营项目。
因违反本办法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从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办电影发行、放映许可证,该单位负责人不得再从业于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第十条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