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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电影管理

发布时间: 2022-05-05 04:13:12

A. 电影管理条例的政策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纪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
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
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
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
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
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
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订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
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
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
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
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
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
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和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
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其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电影片。
第三十三条
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
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
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
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
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
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
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
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
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
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纪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
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电影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
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第六十五条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义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补交,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所欠缴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
国家实行《摄制电影许可证》和《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年检制度。年检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B. 万达电影成立影院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该公司将有何大动作

具体会有什么大动作我们也不得而知,但是从这次万达成立的影院管理公司所经营的范围就可以看出万达这次估计是想要打造影视和一体化的服务,这次万达不仅只从事影视方面的工作,而且设计范围更加广泛,包括饮食、餐饮、出版物等,估计是想要打造那种一体化的服务平台,给观影者一个更加舒适个人性化的场所和体验,以前所成立的公司经营范围比较单一,如今不仅更加丰富,而且还更人性化,所以主要是为了提升自己的服务 同时也是为了给大家一个更好的观影体验。

万达影视管理公司值得期待

看到这次万达电影所注册的新公司让人觉得还是很期待,也很想知道会具体如何实施和改造,相信会给我们带来全新的体验和消费模式,必然会更加舒适和科技化,所以我个人还是挺期待的,你们是如何看到这次万达电影注册新公司一事。

C. 万达电影成立影院管理新公司,法人代表有何背景

万达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达电影,是万达集团的下属公司。如今,发展壮大的万达电影成立了影院管理新公司,万达电影的法人代表是曾茂军,曾茂军是工商管理硕士毕业,并取得了硕士学位,任万达文化集团的高级副总裁,并且还身兼万达的多项职务。

万达电影自从成立以来,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宏大,票房收入一度达到了全国200强。万达电影不甘于现状,不断创新,开展新的模式,如今,万达电影成立了影院管理新公司。

万达电影

万达电影隶属于万达集团,是在2005年成立的,主要的经营范围就是影院,万达电影把影院这个专一的事业做到了极致,在全国各地都开了电影院,而且票房收入也是相当不错。万达电影以“一切以观众的观影价值和观影体验为核心”的理念为中心,不断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成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一个实力派公司。

D. <电影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特种电影的管理,促进特种电影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需要,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电影,是指以非常规电影制作手段,采用非常规电影放映系统及观赏形式的电影作品(如环幕、巨幕、球幕、动感及立体电影等)。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电影的摄制、制作、进口、出口、发行、放映等活动,适用《电影管理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主管全国特种电影工作,负责制定特种电影的发展规划、技术标准。

第五条 国产特种电影应当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摄制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经与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履行相关手续后,由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单位摄制。

第六条 国产特种电影审查根据《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审查规定》,其剧本和完成片分别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和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

第七条 特种电影进口,按照《电影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办理。未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凡具备相关条件经营特种电影进口业务的,需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

第八条 进口的特种电影审查程序,仍然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关于委托中国电影科研所代审特种电影影片的通知》[电字(97)第522号]要求办理。

第九条 特种电影审查通过,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进口、出口。进口特种电影发行,必须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审批,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颁发的《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

第十条 任何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影电影许可证》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及《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的特种电影片和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特种电影拷贝。

第十一条 设立特种电影放映场所,应接受当地电影主管部门的指导,符合国家法规和当地电影院宏观布局,特种电影放映场所设立后,按《电影管理条例》取得《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局备案。

E. 新中国电影事业的发展

新中国电影事业发展

(1)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70年代末

新中国成立后,模仿苏联电影的管理体制,建立起了一个从管理到生产、经营的完整配套的新中国电影事业体制。

1953年,在苏联专家帮助下,我国制订了第一个五年计划中的电影管理计划。其中,对制片厂实行行政指令性管理,建立了摄制工作制度和制片主任制度及制片生产的各项规定。在发行方面,把中国影片经理公司改组为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将各大区公司建制为各省、市发行机构,并建立完善了发行放映经营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在电影局设立了电影放映管理处,各省、市、自治区文化管理部门亦成立相应的各级机构,有一级政府就有一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加强放映工作的统一管理。这一整套设施的建立,都是以行政化机制为依据和功能目标的,而市场效应和市场运转则作为辅助的手段,因此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垂直管理的政企合一的电影发行体制。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逐步完善起来的电影产业结构体制,以它特有的规律运转,除了1958年和1976年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发生过几次动荡外,30年来,其基本架构和内部经济关系未有任何本质上的变化。同其他行业一样,电影业走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统一由国家预算拨款和专项拨款维持其建设、生产和流通。制片方面,制片厂根据上级对数量及题材的严格计划接受影片拍摄任务。发行方面,作为全国发行放映总代理的中影公司负责收购影片,之后通过等级分明的各个发行放映公司以业务和行政相结合的手段从省、市、县往放映单位发放拷贝。

(2)20世纪80年代

改革开放后,电影业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出现了几次改革浪潮。1979年的《关于改革电影发行放映管理体制的请示报告》,调整了发行收入分成比例,增加了用于发行放映事业的生产基金。1980年,文化部又以1588号文件的形式规定,中影公司根据发行需要所印制的拷贝量按一定单价与制片厂结算,使制片厂产量增加,利润上升。1984年5月,文化部正式提出成立中国电影总公司的体制改革方案。1985年1月,电影局在广州召开电影体制改革座谈会,提出简政放权、政企分开和扩大制片业与发行业经营自主权的精神。同年,同意在一些地区对部分影片的票价实行浮动,以缓和电影收入的下降趋势,电影的价格体制在经历了35年之后(始终维持在50年代的0.20-0.35元之间),终于在市场竞争的冲击下出现了初步的松动。

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进展,录像业、歌厅和综合文化娱乐业开始兴盛,电视日渐普及,使电影观众出现了明显的分流。1984年仅一年时间,电影观众就减少了52亿人次。迫于市场压力,电影制片迅速走向娱乐化类型化。

1986年1月,电影局从文化部划归广播电影电视部领导,加强影视统一领导和统筹规划是合并的初衷,但电影局合并到广电总局后,各地电影单位特别是省、市、县级发行公司仍由地方文化部门领导和管理,以至形成“上合下不合”的现象,对电影全行业管理造成了很大的困难。1986年,全国电影市场进一步萎缩,全国三分之一左右的发行企业亏损,许多放映单位该营它业,反过来又影响到了电影制片企业的严重亏损。针对这种情形,1987年曾经提出了代理发行、一次性卖断和按比例分成等五种结算方式发行影片,但1989年又很快倒退回来,顽强地按拷贝结算的方式。

(3)20世纪90年代后至今

20世纪90年代的电影改革以1993年元月以“广电字(3)号文件”即《关于当前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标志。自此,40多年的计划经济下电影的统购统销以及由此形成的制片、发行、放映三者之间经济分配上的不合理开始发生重大变化,其中重要一条就是中影公司的全国垄断经营被打破。但是问题紧接而来,各省级公司在自己的行政区域内独家经营、垄断发行以及发行行业中间环节过多的局面仍然普遍存在。经过发行影片直接面向地市级公司的“江苏突破”、“山东突破”后,制片厂、中影公司与省级公司在发行上的矛盾更加突出。

1994年8月1日,广电部电影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影行业机制改革的通知》(94年348号)。这个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精神,明确影片(著作权)发行权拥有单位可以直接向北京等21家省市(11家老、少、边、穷省、区除外)的各级发行、放映单位发行自己的影片。这一指导思想使得电影全行业所有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得到认可,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市场多主体的形成。

1995年1月,随着当时广电部《关于改革故事影片摄制管理工作的规定》(广发影字[1995]001号)的出台,昭示着制片行业几十年一贯制的计划管理模式的改革终于迈开了小小的、但却极有意义的一步。根据文件规定,全国拥有故事片出品权的不再仅仅是原来的16家制片厂,一大批一直未得承认的省级电影制片厂终于赢得了自己的影片出品权。很快,一方面省办厂的积极性很快调动起来。山东厂、浙江厂、山西厂等分别投拍了《孔繁森》、《信访办主任》、《刘胡兰》等重点题材影片。但由于其他配套设施的缺乏,制片行业并没有得到真正的复兴。

由于市场上影片节目的严重缺乏,使得改革必须往前迈进一步。1997年,制片(出品权)进一步放开,无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甚至“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都均可“参与摄制电影片”。1995年的改革还仅仅是打破原16家制片厂的垄断,而1997年的改革则是完全取消了国有制片企业的垄断保护权力。改革方案很快得到执行,北京紫禁城率先尝到了改革所带来的实惠。因《离开雷锋的日子》一炮走红的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得到了广电部电影局果断给予的极高奖赏——影片制作企业生产的出品权。

也是在1997年,单片发行权开始放开。《鸦片战争》以民间集资方式操作并以此成立四川《鸦片战争》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这一举动在电影界引起强烈反响。发行上,电影局则对这家没有单独出品权的公司首次给予了影片单独发行权,政策方面享有同峨影厂发行此片时一样的权利。同年,地处深圳的南国影联开始了从放映行业争取单片发行权的第一步。这家以放映为主的股份公司,于1997年10月以委托代理方式购买了合拍影片《联合出击》的国内版权。

2002年开始,以新的《电影管理条例》颁发为总标志,中国电影业开始了新一轮的体制改革和产业化进程。其中重要一个环节是制片业的初步放开,一些民营机构也拥有了独立拍摄电影的条件。这进一步促使民营资本注入到电影制片业中来,从而为电影制片业带来新鲜血液。以往,民营机构拍摄电影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缺乏“资格”,所以必须与电影制片厂合作,使用厂标。近年来,广东巨星、华谊兄弟、北大华亿、中博时代、海润等一些民营影视制作机构迅速成长,它们以其独特的理念和手法成为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但是,由于政策上的限制,他们只能以影视界“游击队”的身份存在。而此次改革意味着民营机构无需再买厂标,可以独立投资拍摄电影。该措施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市场规律要求——此次形成的制片格局打破了旧有的国有制作机构一统天下的格局,呈现出了多元化的特点(虽然现在这个多元悬殊还很大),将更具有竞争性,因为它们都将在市场规律下平等坐次,优胜劣汰。

发行放映业的机制改革同样激烈,主要体现在“院线制”的推广上。经过近半年时间的酝酿组建和紧锣密鼓的运作,2002年6月1日,全国23个省(市)的30条院线正式挂牌营业。其中,11条为跨省院线,19条为省内院线。同时,北京、上海、湖北、湖南、广东、四川、江苏、浙江等8省(市)已率先完成了两条院线的组建工作,而江苏和浙江则分别组建了3条院线。

院线制的生命力在短时间内显示出来,7月中旬上映的分账大片《星球大战2:克隆人的进攻》仅10天,30条院线的票房就突破2000万元,院线制的威力可见一斑。上海联合院线成立伊始,一个接一个创造票房佳绩,远远超过院线制之前的票房指数。北京新影联院线成立以来也是捷报频传,市场走势强劲。重庆万和院线所属6家影院在经历了6月份市场严重下滑之后票房全面回升。院线制最大的直接受益者当属广大电影观众,电影公司引进分账大片的速度明显加快,《精灵鼠小弟2》几乎与国外同步上映,加盟温州雁荡院线的一家县城影院,已能与北京、上海等大都市的影院同时上映分账大片,使小城镇的观众也能在第一时间欣赏到分账片,这在实行院线制之前是绝对不可能的。

应该说,院线制是电影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电影发行放映与时俱进的必然。其深刻意义在于彻底改变了电影市场环境,使中国电影市场打破行政分割与封闭状态,在国内地域间形成一个整体,从而扩大电影市场规模,促进电影资源的流动性,从而建立起良性运转的电影市场机制。不过,由于在院线制的推广上行政措施太多,组建的市场化因素过于弱小,组建时间仓促,目前院线之间实力、规模及运行机制相差较大,有的还不太正规,因此当前所建立起来的院线制仅仅是一个雏形,只能说它为过去的四级发行划了个句号,至于院线的发展壮大,尚任重道远。同样,院线制中影院所应该享受的自主权,诸如充分的选片权,以影院为主、发行公司指导为辅的票价定价策略,还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改制后的影院位置依旧停留在“一头在市场,一头在国营”的状况中,还处于低级运行阶段。

同时,引进片的发行垄断陆续被打破。虽然引进片依然由国家统一进口,但是开始调整了进口影片的供片机制,实行影片进口与发行分离。中国电影集团在2002年5月宣布将美国影片《浩劫惊魂》的播映权出售给上海嘉禾——一家由香港嘉禾部分所有的公司。这是该集团公司首次将电影发行权出让给带有外资色彩的非大陆中国公司,这在中国电影发行业中具有重要意义。同时,除中影集团原进口影片发行公司外的另一家股份制进口影片发行公司——华夏电影发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经过两年时间的酝酿和筹备,于2003年6月19日正式宣布成立。华夏电影发行公司属于股份制企业,注册资本6000万元,有19家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中国广播影视集团作为最大股东持有20%的股份,中影集团和上海电影集团各持11%,长春电影集团持10%,剩下的是国内电影系统有影响的制片厂和院线公司。这对进口片发行市场的多元化主体建设将有重要的意义,同时公司内部的多元化产权结构,也有利于公司的效率和良好监督机制的形成。

在农村,发行放映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日渐开放。最基层的农村放映单位或个人拿到了属于自己的权力。首先,1993年3号文件明确了县级公司购买农村16毫米拷贝的权力,并一再强调,县级公司应该通过更新观念,转变机制来成为16毫米的经营主体,而不是通过行政手段赋予。此后,1995年8月,广电部颁发了《关于改进和家农村16毫米影片发行放映工作的通知》(即474号文件),进一步放开农村16毫米拷贝经营权,强调任何一级公司和集体、个体的放映单位都可以自由购买,每个16毫米拷贝均含有全国放映权。这种新的运行机制,引入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调动了农村放映队的积极性,让所有的农村电影经营者站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优胜劣汰,激活市场。同时,打破人为的市场阻隔,放开区域限制,让16毫米拷贝自由流动,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其价值。文件还明确要求今后每年定期举办16毫米影片全国性的交易会。同年11月在郑州举行了一次全国性的16毫米影片交易会。4天的交易会成交16毫米影片节目近400个,现货、期货拷贝达3500多个,成交金额为400余万元。交易会深受基层单位的欢迎,但是在执行474号文件的过程中,由于利益的冲突,仍有一些地方阻止农村放映队购买影片和限制放映队活动区域。而后农村电影放映推行“2331”工程和“西新工程”,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F. 北影管理专业

北京电影学院管理系成立于1987年。自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就对电影管理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9月学院开办第一届制片管理专训班,至今北京电影学院管理专业共培养了2000多名影视管理人才。

随着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管理系无论在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师资队伍以及教学水平等方面都取得了新的发展。

管理系作为北京电影学院最大的院系之一,现有四种管理教学层次:研究生教学层次、本科生教学层次、大专升本科教学层次和高职教学层次。共有教师20名,其中教授、副教授12名;本、专科和研究生共计近400人。管理系在全国最早开设了影视管理专业,以及文化经纪人专业方向,并于1998年开始招收"电影市场营销"等方向的硕士研究生。 近20年来,"影视管理"专业经系里教师的不断实践、改革、创新、丰富、提高,已形成较成熟的教学计划和丰富的师资队伍。围绕"开拓创新,勇创品牌"的专业建设宗旨,管理系正积极营造着"以科研促教学"的良好学术氛围。以科研带动教学,鼓励教师参与科研立项及科研工作,把科研成果及时转换到专业教学中,现阶段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目前管理系教师承担了国家广电总局、北京市教委、学院等部门的科研课题近20项。其中国家广电总局立项的《中国动画产业年报2004-2005》、《中国电影产业年报2005-2006》已完成,并受到总局以及业内的一致好评;此外《首都文化创意产业报告2006》正在进行中,这三大年报将成为管理系教学科研的品牌项目。同时新版《影视市场营销》、《影视制片项目管理》、《影视法律》、《电影票房营销学》等最新教材也将相继出版。

为进一步丰富影视管理专业的教学体系,提高师资水平,管理系专门聘请了著名制片人、影视管理研究学者及影视机构的负责人为客座教授,来系里做"管理大讲堂"的讲座。其中包括:中影集团董事长杨步亭、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司长刘玉珠、著名制片人张纪中、保利华亿总裁董平等,一系列讲座拉进了学生和业界的距离,受到师生的欢迎,已成为影视管理教学环节中的突出品牌。教师参与策划、制片、营销管理的影视剧不仅获得较好的市场效益,还多次在国内外影展上获奖,如《过年》、《苦茶香》、《天风海涛鼓浪屿》、《大唐歌飞》、《来不及爱你》、《我的兄弟姐妹》、《神话》、《无间道》等等,这些实践经验也为理论知识的讲授创造了前提条件。

管理系在教会学生影视文化管理理论的基础上,还依据学生特色采取多种实践方式,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包括:学生作业的拍摄,影视剧的前期策划、后期发行;以及电视台节目策划与营销、案例教学、相关课题研究等等。

在教学中,鼓励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课程特点,大胆创新,走出课堂,注重调研,并帮助学生从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组织学生参与了"北京市电影观众调研","天津市观众观影研究","电影制片业现状考察"等,并撰写调研报告,在《中国电影市场》,《北京电影学院学报》,《中国电影报》上发表。同时,管理系还将"浙江横店影视集团"作为社会实践的定点基地。通过参观,访问,座谈,与影视制作与管理人员的深入交流,使学生进一步开拓了视野,提高了学习专业知识的热情。此外,管理系的"天堂影院",作为学生的"职场模拟"训练项目,很好的培养了学生的调研、策划能力,让学生在学习阶段,能够理论联系实际,了解市场,拓宽思路,掌握电影发行运作规律。而由管理系与北京电影学院国际交流学院共同举办的国际学生作品影展则有力的锻炼了学生的策划、管理以及英语能力。

管理系在教学实践环节上以"培养复合型人才"为目标。倡导并实施互动式教学,实践教学,不断提高基本理论水平和创造力,不断扎实学生基本功。20年来已为我国影视行业输送了大量复合型人才。不少毕业生现就职于中影集团、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中央台、北京台等单位,从事影视制片、营销与管理工作。部分毕业生还成为中国影视市场运作的骨干,例如:保利博纳、东方神龙公司总经理于冬;影片《苦茶香》的编剧、导演,华表奖获得者吴兵;中央电视台《挑战主持人》、《文化访谈录》制片人、主持人马东,上影集团车墩影视城总经理李民等等。

管理系各专业(方向)的课程设置

一、影视管理方向

培养目标:

要求学生具备影视艺术创作的基本理论,系统掌握影视管理理论、掌握影视策划、制片管理和发行管理运作方法和操作技巧。成为影视业及文化产业培养事业管理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专业人才。

二、文化经纪人方向

培养目标:

要求学生系统掌握文化经纪人专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具备现代经营、管理和法律的基础知识和大众文化传播的基本能力,能够熟练运用所学专业知识进行影视、文化市场管理、运作和研究;同时,了解国内外文化市场发展趋势,具有创新意识,能够成为国家文化部门、文化经营单位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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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后台增加了可添加在线观看电影服务器功能,此功能非常方便,可以做到只添加一个地址就同时实现下载与在线观看的功能哦!
6、增加演员、影片搜索
7、增加了IP限制功能
8、增加了首页推荐功能,在线播放采用双重加密方法,保证影片地址不被泄漏。
9、增加会员报告影片错误功能
10、批量生成HTM页,MTV,管理自动生成地址,内含100多部最新电影数据
11、支持个人计点、个人包月、网吧包月三种用户类型,支持站内短信,功能强大而灵活
12、本电影系统有多种支付方式:银行汇款、在线支付、手机支付,有在线发邮件功能,可随时通知道会员
13、会员到期系统自动封号
14、本电影系统可实现电影网站服务器与影片存放服务器分离
15、内置图片上传功能
16、可以查看用户是否在线,可以将用户踢出网站

后台地址:admin/login.asp
管理员帐号:cb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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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电影后台的管理问题,100分悬赏!

用web player classic作为播放器,电影文件就放服务器上,给个连接参数,播放的时候web player根据参数去寻找电影位置,这样最方便了

I. 《电影管理条例》是由哪个部门制订的

《电影管理条例》是国务院于2001年公布的,用于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42号
《电影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J. 电影院 运营管理 需注意哪些方面

1、电影院是属于集中型的公共娱乐场所,所以他的安全应该是属于第一位的,在这一点上是最应该引起重视的---消防安全管理、电影播放时的人员进、出场管理、发生安全问题时的应急预案管理等。2、片源及宣传管理,电影院靠新而有吸引力的片源来吸引人,怎样让你的片源比别人来得快,来得全,而且配套的宣传要跟上,这是电影院吸引人的一个着力点。3、与时俱进,现在看电影的人追求刺激、享受,所以现在很多的电影院在环境、音响、配套设施上都下了很大的功夫,现在网络这么发达,大部分的家庭都有电脑网络,如果纯粹是看节目,那家里也能看,所以很多人去电影院去看追求的是音响、现场渲染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