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北京市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
第一条为加强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工作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市文物行政部门对利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实施监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拍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简称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是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第一责任人。凡在本市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拍摄单位),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服从管理和监督。第三条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包括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和革命纪念建筑物等,下同)室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有壁画、彩塑、悬雕、浮雕、雕龙柱、楠木殿房等重要文物的古建筑室内,不得拍摄故事片(包括电视剧,下同)。第四条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拍摄电影、电视的,拍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得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同意;
(二)制定拍摄计划(包括分镜头剧本、拍摄项目、拍摄时间、布景、用电方案和安全防护措施),并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
(三)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签订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的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四)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共同制定防火安全计划,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确保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第五条拍摄单位在拍摄活动中,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经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认可的计划拍摄,负责保护现场和文物的安全,服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的管理和监督;
(二)禁止在拍摄场地吸烟,禁止携入火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三)电器设备须有专人看护,照明灯具应避开易燃物,易爆灯具须有防爆装置,工作人员离开现场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四)配备必要的消防、给水设备;
(五)安装道具、布景和其他器械,不得碰、擦伤文物,用毕及时拆除;
(六)不得以古建筑屋顶、墙体、古塔、碑刻等作为演员表演格斗、攀登、跳跃时的道具;
(七)不得随意移动文物;
(八)在有壁画、彩塑、彩绘等文物的古建筑室内拍摄纪录片,不得使用强光灯;
(九)书画、纺织品、漆器等易损文物,不准拍摄,必要时得用仿制品。第六条文物管理使用单位要指派管理人员在现场监督管理,并协助拍摄单位做好拍摄工作。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管理人员应予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有权停止其拍摄,并向文物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第七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不遵守本办法拍摄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的,由文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拍摄,并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拍摄单位损毁文物的,文物管理使用单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拍摄单位损毁文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八条本办法自1986年3月1日起施行。
2. 电影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繁荣电影创作生产,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影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美术影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三)科学教育影片;
(四)新闻纪录影片。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和输出公开放映、播放的各种形式、不同宽度、不同载体的电影片、电影录像带和电影视盘等。第四条电影终审权属广播电影电视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电影事业管理局(下称电影局)作为电影审查机构主持电影审查工作。第二章审查机构的职责第五条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片,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和输入电影片在我国公映;
(二)审查批准或禁止国产电影片输出;
(三)对需删剪、修改后才准公映、输出的电影片,提出修改意见;
(四)颁发电影片公映、输出、输入许可证;
(五)没收未经批准公开放映的电影片;
(六)其他权利。第六条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片,承担以下义务:
(一)对申请审查的电影片,在接到申请报告单及实物10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二)对审查通过的电影片,办理发放公映、输出许可证;
(三)将每部影片的审查结果,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四)其他义务。第三章申请第七条电影片持有人(指制片者或专营输入电影片者、专营电影录像片者、专营电影视盘者。下同)应在电影片公映、输出前,向电影审查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实物和书面报告单;
(一)国产电影片,提交完成片一部(审查过程中,先提供混录双片一套)。进口电影片,提交完成片一部(审查过程中,先提供原拷贝一个,或录像带一盘,或激光视盘一个)。
(二)申请审查报告单位一式二份。报告单位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
2、编剧姓名(如系改编作品,需写明原作品名称、作者姓名);
3、制片者名称,编剧、导演、摄影、美工、作词、作曲、演员等主要创作人员姓名及简介;
4、电影片主要内容或故事梗概;
5、改编作品的原作者同意摄制电影的书面意见;
6、电影片规格(长度、宽度、色别、语种、还音制式等);
7、与国内外制片者合作拍摄电影片的合同书或协议书;
8、输入电影片的原摄制国家、地区、厂家名称和出口日期;
9、输入电影片的原文剧本或故事梗概;
10、输入电影片的制片者(或发行者)同意在我国公映该电影片的认可书;
11、申请审查科学教育影片及纪录片,要在报告单上填写与该影片内容有关的主管部门的意见。制片者与主管部门和国家机关如有不同意见,电影片持有人应将不同意见同时上报;
12、电影片持有人申请审查理由;
13、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三)报国产电影片完成片时,要附送技术鉴定卡、对混录双片修改情况的书面材料。第八条申请审查电影片要缴纳审查费。第四章审查第九条申请审查电影片如符合本规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予审查。第十条被审查电影片有下列内容之一者,禁止公映:
(一)违背我国宪法和法律;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定、民族尊严和民族团结;
(三)违反国家现行重大政策;
(四)违反社会主义公共道德规范;
(五)违反科学,宣传迷信;
(六)具有强烈感官刺激、宣扬色情、裸露、暴力或详尽展示犯罪手段;
(七)具有伤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诱发未成年人堕落的内容和情节;
(八)其他应禁止的内容和情节。第十一条公映电影片的技术质量,按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第十二条电影片的审查决定(批准和禁止公映,或修改后公映),由电影审查机构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十三条电影审查机构对电影片能否公遇或输出无把握,或电影片持有人和有关部门对电影审查决定提出重要异议时,电影审查机构应将该电影片报请广播电影电视部终审,作出决定。第十四条电影片持有人应按照电影审查机构批准的公映地域和范围发行放映、播放电影片。
3. 电影审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影审查工作,保证影片质量,保护电影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电影管理条例》,修订《电影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的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影审查包括电影片内容审查和电影片艺术、技术质量审查。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电影片是指各种形式、不同宽度的电影片,包括:
(一)故事片(含舞台、戏剧、艺术片);
(二)纪录片;
(三)科教片;
(四)美术片(含动画、木偶、剪纸片等);
(五)专题片;
(六)其它电影片。第二章审查机构第五条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电影审查委员会和电影复审委员会,负责电影片的审查和复审工作。第六条电影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查送审的电影片;
(二)对送审的电影片提出修改、删剪意见;
(三)作出审查决定。第七条电影复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指导电影审查委员会的工作;
(二)受理送审单位提出的复审申请,对电影片进行复审,作出复审决定。第三章审查标准第八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深受广大群众欢迎,具有强烈吸引力、感染力的优秀电影片。第九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宣扬不正当性关系,严重违反道德准则,或内容淫秽,具有强烈感官剌激,诱人堕落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蛊惑人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
(七)渲染凶杀暴力,唆使人们蔑视法律尊严,诱发犯罪,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
(八)诽谤、侮辱他人的;
(九)有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内容的。第十条电影片中个别情节、语言或画面有下列内容的,应当删剪、修改;
(一)夹杂有淫秽庸俗内容,不符合道德规范和观众欣赏习惯的;
1、不恰当地叙述和描写性及与性有关的情节,正面裸露男女躯体;
2、以肯定的态度描写婚外恋、未婚同居及其它不正当男女关系;
3、具体描写腐化堕落,可能诱发人们仿效;
4、造成强烈感观剌激的较长时间的接吻、爱抚镜头及床上、浴室内的画面;
5、具体描写淫乱、强奸、卖淫、嫖娼、同性恋等;
6、内容粗俗、趣味低下的对白;
7、庸俗、低级的背景音乐及动态、声音效果。
(二)夹杂有凶杀暴力内容的:
1、美化罪犯形象,引起人们对罪犯同情和赞赏;
2、具体描述犯罪手段及细节,有可能诱发和鼓动人们模仿犯罪行为;
3、剌激性较强的凶杀、吸毒、赌博等画面;
4、描述离奇荒诞,有悖人性的残酷的暴力行为。
(三)夹杂有宣扬封建迷信内容的:
1、细致描写看相算命,求神问卜,以及长时间的烧香、拜神、拜物等场面;
2、鼓吹宗教万能、宗教至上和显示宗教狂热的情节。
(四)可能引起国际、民族、宗教纠纷的情节的;
(五)破坏生态环境,肆虐捕杀珍稀野生动物的画面和情节的;
(六)其它应当删剪、修改的内容。第十一条电影片技术质量按照国家标准审查。第十二条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发生下列情况时,应当重新报审:
(一)情节变更;
(二)名称变更。第四章审查程序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委员会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暂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视审查委员会审查。
送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审查费。第十四条国产电影片(包括合拍片)的审查分为混录双片审查和标准拷贝审查。进口电影片的审查分为原拷贝审查和译制拷贝审查。第十五条送审国产电影混录双片应当提交下列实物和材料:
(一)混录对白双片;
(二)审查申请书,内容包括:
1、电影片名称、原作内容、内容提要、主创人员;
2、送审单位初审意见;
3、送审单位所在地省级电影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影片完成台本,内容包括:影片长度、内容、对白、字幕、镜头号;
(四)改编作品的原作者版权授权书复印件。
中外合拍电影片,还应提交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审查意见、合拍电影片合同书复印件及筹资合同书复印件。
4. 广电总局:影视剧不得过度使用滤镜,这一规定对影视行业有何积极影响
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在2022年7月4日,国家广电总局召开了电视剧创作座谈会。在这次广电总局召开的电视剧创作座谈会当中,广电总局对于目前我国电视剧行业当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作出了说明,并且明确指出,抵制娘炮审美,古装剧不得跟风模仿外国风格样式,在影视剧拍摄过程当中不得过度使用滤镜。那么广电总局在此次电视剧创作座谈会当中指出影视剧不得过度使用滤镜这一规定,对影视行业有什么积极的影响呢?

这是国家广电总局召开的电视剧创作座谈会谈到了很多现在我国影视剧行业出现的问题,希望影视剧行业的各个部门都可以遵从广电总局发布的规定,创造出一个更好的影视剧环境。
5.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及与境外合(协)拍的电视节目,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境外节目,是指我国从外国及台、港、澳地区购买、交换或由对方赠送的供电视台播出的专题节目、动画节目、电视剧(含电视录像带、激光视盘等--下同),以及境内影视机构与境外影视机构或其他机构合作摄制的供电视台播出的各类节目。第四条引进境外电视剧的单位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引进、播出境外电视剧(含合办栏目中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应由引进单位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第五条电视台引进的少儿、动画、科技、专题节目,只购买本台播映权的,由本台自审自播;购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播映权的,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购买全国播映权在全国交流的由播出该节目的电视台所在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第六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和合(协)拍电视剧的交流,由省、市两级电视台现有的节目交流网络及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认定的发行机构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其交流活动由承办单位提前报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批准。第七条引进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必须严格按照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的播出范围交流、播出。播出时应在片头标出批准文号。第八条广播电影电视部社会管理司作为广播电影电视部下设的对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引进、审查、交流、播出的管理机构,每年年初,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及其申报计划,对全国用于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视剧、合(协)拍电视剧的数量作出分配和规划。第九条各电视台每天所播出的每套节目中,境外电视剧不得超过电视剧总播出时间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黄金时间(18时至22时)不得超过百分之十五。第十条凡属下述情况之一的节目,禁止在电视台播出:
(一)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的境外电视剧及合(协)拍电视剧;
(二)未获得本台电视播映权的境外电视节目;
(三)无大陆播映权的合(协)拍电视节目;
(四)仅作资料参考用途的境外电视节目;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审查批准可用于电视台播出的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发行的境外录像制品及只供有线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
(六)从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直接接收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
(七)违反我国宪法及法律的外国及台、港、澳地区的电视节目。第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定者,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取消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四)罚款;
(五)停播自办文艺节目;
(六)撤销电视台。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给予通报批评。第十三条拒不接受通报批评,在被通报批评后又继续违反第十条所列条款的,给予警告处分。第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二、三、五款者,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违纪播出节目所获利润额的三倍予以罚款。第十五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境外电视剧引进权:
(一)拒不接受罚款处罚;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者,给予停播自办文艺节目的处罚。第十七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撤销电视台的处罚:
(一)拒不接受停办文艺节目,在停播期间擅自开播文艺节目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六款、第七款情节严重的。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触犯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国家司法机关对该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视台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督与管理。第二十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广播电影电视部。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关于进口电视剧管理的暂行办法》(广发地字〔1985〕962号)及《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引进海外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广发地字〔1990〕817号)同时废止。
6. 一部影片在取得什么后才能上映
一部影片需要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才能上映。 随着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在闲暇的时候约上三五好友一起去看一场电影。

前几天潮汕电影《爸,我一定行》的上映引起了各地潮汕人争相打卡,不知道你是否也是其中一员。这两天,又传来一个好消息,全程在潮汕地区取景,讲述潮汕人爱情故事的电影《草戒指》定档9月7日全国上映。
而更值得期待的是,这部电影在今年获得美国第51届休斯敦电影节最佳电影、最佳男配角两项重量级奖项,这是潮汕第一部在国际电影节上收获奖项的影片。有消息称,在美国休斯敦电影节影展上,影评人哭了。
电影《草戒指》讲述了自小命途多舛的女主角织秋与她青梅竹马的男主角江舟之间的爱情纠葛,他们曾在仙石面前用草戒指结为盟约,定下相守一生的约定,无论贫穷、疾病,承诺对彼此不离不弃、相互扶持。
之后,织秋与江舟进入了完全不同的人生阶层轨道,两人共同面对人生选择的故事。据了解,该片是一部全程潮汕地区拍摄的,由潮汕人编剧、导演、主演,集合了潮汕众多团队完成的电影。导演洪亦平本身就是汕头人。
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他说:“这个凄美的爱情故事,是一个真实发生在汕头的故事,由编剧进行改编,而编剧也是汕头人。影片取景也都在汕头,拍摄团队游走于汕头各个角落,当中有汕头步行街、海滨路、南沙湾、新溪等地,美丽汕头一览无遗。在拍摄过程中,我们也把汕头人食夜粥的特色场景融入剧情中。”
7. 电视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视剧管理,发展电视剧事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进口、出口、发行、播放等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从事电视剧制作、审查、发行、播放等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第四条国家对电视剧制作、进口、发行等环节实行许可制度。禁止出租、出借、出卖、转让或变相转让电视剧各类许可证。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的电视剧管理工作。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视剧管理工作。第六条国家对为电视剧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电视剧的制作第七条设立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制作电视剧必须持有《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第八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2、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专用设备。
审批《电视剧制作许可证》,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制定的电视剧制作发展规划。第九条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第十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电视剧制作单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第十一条制作电视剧实行出品人(即制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出品人对本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全部制作活动负责。
制作电视剧应当实行科学的成本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第十二条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通过开展电视剧题材规划,加强对电视剧制作的引导、协调和服务。第十三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电视剧,必须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有关规定报批后,方可开展摄制工作。第十四条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制作完成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规定数量的国产电视剧后,方可与港澳台或外国合作制作电视剧(以下简称“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
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应当由境内方按规定程序事先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各民族的风俗、习惯。
境内方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协议对合作制作电视剧进行具体管理。第十五条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分为联合制作、协助制作和委托制作三种形式。
联合制作是由境内方与境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制作方式。联合制作应当坚持以境内方为主的原则,双方共同确定剧本,共同投资;境内方主创人员不少于1/3;境内方必须全程参加制作工作;版权由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共同署名。
协助制作是由境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境内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场景,双方根据协议进行利益分配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委托制作是境外方委托境内方按有关规定在境内制作的方式。第十六条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国产电视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第十七条省(区、市)及其以下的电视剧制作单位需要到境外拍摄电视剧的,应当事先报经本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所属的电视剧制作单位应当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到境外拍摄。第十八条电视剧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制作的电视剧的著作权。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剧作品,应取得电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社会各界以投资、资助的方式参与制作电视剧,具体办法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另行制定。第三章电视剧的审查第二十条未经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剧审查机构审查通过并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放、进口、出口。第二十一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视剧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境内外合作制作电视剧、进口电视剧、聘请境外演职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中央单位所属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以及与地方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中央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负责审查本辖区内电视剧制作单位制作的或与辖区外单位联合制作并使用本辖区单位《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电视剧。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设立电视剧复审委员会,负责对送审单位不服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视剧审查委员会或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的审查结论提起的复审申请进行复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