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国家电影局2022年2月份公示备案什么时间公开
你问的是国家电影局关于2022年2月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的时间通知吗?
国家电影局关于2022年2月全国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立项公示的时间通知是2022年4月20日。
本期备案立项公示统计信息如下:全国处理备案故事影片共156部。全国处理备案动画影片共15部。全国处理备案纪录影片共18部。全国处理备案科教影片共5部。全国处理备案特种影片共4部。电影局受理立项的中外合拍影片中,同意立项2部。
㈡ 国家广电总局:9月21日起使用国产电视剧片头统一标识,如何看待此新规
中国影视作品质量参差不齐,剧情质量更是引人诟病,所以为了规范影视作品能够朝着更好的方向进步与发展,广电局便推行了使用统一标识的办法,并在2022年9月21日开始正式实行。在今后播出的电视剧中,我们都能够看到这一标识了,标识以红色作为底色,以古人的形象出现,让大家感受到了不一样的中国底蕴。
这项规范化的举措对影视行业的从业者而言是一件可以促进行业发展的事情,很多具有代表性的大导演一直觊觎着影视资源,通过各项手段让他们无戏可演、无戏可拍。但是这样一来就能够让电视剧达到标准化的管理,高片酬、影视合同等现象就会随之减少,制作成本、剧情拖拉等问题会得到改善和规范。
㈢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范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传播秩序,加强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监督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以非广播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点播方式)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及相应的编辑、播放、传输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等活动。以广播方式播放、传输节目,属于广播电视节目的传播,由《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范,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是指通过无线或有线链路相联接,包括卫星、微波、光纤、同轴电缆、双绞线等各种具体的形式,由信息发送、传输、接收、处理设备所组成的,使用多种媒体进行信息传播的系统。信息网络包括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通讯网、计算机网、闭路电视系统等。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是指在表现形式上类同于广播电视节目或电影片,由可连续运动的画面组成的图象或可收听到的连续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是指将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素材组织编排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是指提供信息网络硬软件平台及其它技术支持的机构。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是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发展规划,确定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传播者的总量、布局和结构。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发展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实行许可管理。持有《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方可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第六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按以下四个类别实行分类管理:1、新闻类;2、影视剧类;3、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4、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第七条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具体规划、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
(二)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设备及场所;
(三)拥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资源;
(四)拥有必要的专业人员;
(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不同类别的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还应当具备相应的申办条件。第八条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闻类节目的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已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或专业类节目传播业务3年以上;
(二)依法设立3年以上的新闻机构。第九条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影视剧类节目的业务,除具备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从事娱乐类节目传播业务2年以上;
(二)依法经营3年以上的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第十条开办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须持与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有关的书面材料,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请。审查合格者,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给《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只能按照《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载明的标识、传播方式、传播载体、传播范围和节目类别开办传播业务。需变更以上事项者,应当按上述程序办理有关的变更审批手续。
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后,如果开办单位的名称、地址、网址、网站名、法定代表人等项目发行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向原发证单位申请换证。第十一条申请成立专门机构开办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的,由发起单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以企业形式经营此类业务的,到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前,须先取得《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许可证》。
㈣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加强对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制作播出的管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理论电视专题片是指宣传、阐释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电视专题片;文献专题片是指宣传反映党和国家重大历史事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人生平业绩的电视专题片、电影纪录片。第三条理论电视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文献专题片须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第四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成立“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创作领导小组”,负责理论文献专题片播出的审定工作。审看理论、文献专题片时可邀请相关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参加,必要时报送中央审定。第五条设立“理论、文献电视片创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广电总局总编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根据领导小组的意见起草有关的报告、批复,与制片单位共同安排领导小组审片的具体事项。第六条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及中央电视台组织制作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事先应将制片计划(包括片名、主题、集数、每集主要内容等)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审批同意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批复件抄送中共中央宣传部。第七条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制作播出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的暂行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组织制作理论电视专题片应率先将制片计划(包括片名、主题、集数、表现方式和主要内容)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批。审批同意后,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将批复件抄送中共中央宣传部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第八条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中央电视台制作的理论、文献专题片完成后,应报送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定。报送时除须报送完成片的全部录像带外,还应同时附送完成片脚本20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在接到全部送审件后30天内提出审查意见。第九条如领导小组对各单位送审的理论、文献专题片提出修改意见,各报送单位和制片单位应根据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成品带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看,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修改的情况提出是否可以播出的意见报告片电总局领导审查批准,并将审查批准的情况抄报中共中央宣传部。第十条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定的理论、文献专题片(含电影纪录片),由总局颁发“理论、文献专题片播出(放映)许可证”。没有播出(放映)许可证的理论、文献专题片和电影纪录片,一律不得播出和放映。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组织制作的理论电视专题片,报经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定同意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播出许可证,可在地方各级电视台播出。拟在中央电视台播出的,须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第十一条凡经审定同意播出的理论、文献片的最后审定带一套留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备查。
㈤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48号)
《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长:王太华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推进广播影视依法行政,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废止下列45件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
1、关于引进、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0号)
2、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录像片)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5号)
3、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
4、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
5、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审批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9号)
6、广播电影电视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3号)
7、电视剧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号)
8、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号)
9、宾馆饭店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号)
10、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7号)
11、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0号)
12、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1号)
13、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5号)
14、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6号)
15、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8号)
16、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9号)
17、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0号)
18、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22号)
19、广播电影电视立法程序规定(广发政字〔1989〕150号)
20、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
21、关于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资格认证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83号)
22、关于广播电视节目传输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97号)
23、关于调整电视剧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215号)
24、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紧急通知(广发编字〔2002〕355号)
25、关于切实加强电视剧审查工作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690号)
26、关于禁止广播电视以军队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893号)
27、关于进一步加强群众参与的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管理的紧急通知(明电〔2002〕33号)
28、关于严格管理群众参与广播电视直播节目的通知(明电〔2002〕120号)
29、关于切实执行电视剧发行播出管理的通知(明电〔2002〕140号)
30、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49号)
31、关于重申黄金时段电视剧播出规定的通知(广发编字〔2003〕999号)
32、关于严格禁止有偿新闻的紧急通知(明电〔2003〕37号)
33、举办、参加中外电影节、展管理规定(广发影字〔1998〕94号)
34、关于印发《数字电影管理暂行规定》、《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的通知中的《数字电影技术要求(暂行)》(广发影字〔2002〕818号)
35、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1997〕714号
36、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43号)
37、关于改进广播电视节目和电视剧制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595号)
38、关于印发《〈电视剧制片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671号)
39、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166号)
40、关于印发《播音员主持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人字〔2002〕1167号)
41、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2003〕369号)
42、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暂行办法(广发技字〔2001〕817号)
43、关于加强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360号)
44、关于使用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的管理办法(广发技字〔2002〕753号)
45、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发技字〔2003〕816号)
㈥ 国家电影局发1亿元观影消费券,消费者们该如何领取
第1点消费者想要领取的话,可以去专业的网站进行领取,第2点买电影票的时候也会领取相应的一个消费券,第3点可以去当地的一些地方进行咨询,这样都能领取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