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最新电影 » 新电影法实施
扩展阅读
儿童关进监狱学校的电影 2025-10-20 08:58:22
阿德里安布劳迪最新电影 2025-10-20 08:52:59

新电影法实施

发布时间: 2022-08-11 03:12:45

1. 《电影产业促进法》正式实施,中国电影将迎来哪些变革

通《电影产业促进》前征求意见稿及草案非关键变化两变化确实执行能电影审查制度彻底变化第步 我先看前审查规则写: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其摄制完电影报送所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自收审查申请起20内初步审查意见申请材料报送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自收申请材料起30内作审查决定符合本规定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证》;符合本规定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原先草案面审查要两步本初审广电复审通条纹写: 第十七条 、其组织应其摄制完电影送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起三十内作审查决定符合本规定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证并予公布;符合本规定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并说明理由 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制定完善电影审查具体标准程序并向社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具体标准应向社公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注意或者两字意味着未省级行政单位与广电具电影终审权能颁发电影公映许证 些未能明白事态发展朋友能觉: 虽审查放面单位保证事背锅审查比往更严更甚者能揣摩面喜口味审片 种看错误 原简单省级行政区审查部门归广电直属归省级行政区政府直属 区别哪 官僚体系规则级部门行向永远受级部门利益取向所左右广电没营收部门电影产业收益再明面规则内广电收钱相反旦部电影政治犯错误广电定要背锅所利益取向广电倾向于严审查甚至吹毛求疵犯任何错误省级行政单位审查部门直属于广电定服广电种审查取向更加严格审查避免背锅 省级行政区旦省级行政区培育强电影产业基产业基源源断省级政府提供税金本身政绩种条件省级政府力压制直辖于自电影审查部门减少电影产业障碍 除港澳台外三十省级行政区总些行政区愿意培育自电影产业便门未电影产业向些愿意放便门区集审查权放给省级单位恐怕电影产业面口让各省自竞争电影产业恢复域竞争模式搞砸立没风险广电没风险些愿意冒险电影产业面搞政绩省级官员承担风险谁拿收益谁冒风险符合发展需要 至于说广电要制定审查标准并起太作用条文于宽泛省级政府自相自由量裁权按照前文所说情况必省级政府愿意放松管制条文比较细致变审查规则明文化记陈云关于新闻说审查规则明文化其实审查弱化强化更何况种部委制定规范政府往往缺乏强制力 条文确实十令惊讶与草案相差几乎明摆着要松绑能我经济增放缓政府始放松文化产业管制求更经济发展 所预见些条文完整付诸实施我电影审查制度放松截至于能让我电影质量再台阶看电影界诸

2. 如何评价新鲜出炉的《电影产业促进法》

千呼万唤始出来。经历三十多年的立法长跑,《电影产业促进法》终于颁布。应该如何评价这部法律,它将对电影产业产生哪些影响呢?下面让鄙人给你们介绍一下利弊吧,如有不妥,可随意补充哦。

1、《电影产业促进法》是为保护电影产业而制定的相关法律,其目的是为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健康发展,《电影产业促进法》真正运用起来指引和规范电影产业相关主体的行为,让守法者获益,让违法者得到制裁,《电影产业促进法》才有生命力。电影产业尤其是中国电影产业,具有强烈的政策性。这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不但有宏观调控,也有微观管理,体现在行业准入、制作内容、发行放映等电影产业的每一个环节。《电影产业促进法》在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影产业宏观政策。

比如《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三条“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第四条“国家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第三十六条国家支持“传播中华优秀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大题材电影”等等……

2、相反的不利方面,《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电影不得含有“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八项内容,第十四条规定合拍电影“不得与从事损害我国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等活动的境外组织合作”等等……

3、政策与市场的边界一直是电影产业最核心的问题之一。尺度把握得当有利于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繁荣;尺度把握不当则可能让电影人“带着镣铐跳舞”,使中国电影丧失国际竞争力。

近年一些忽视市场主体利益,细如毫末的管理措施已经引起很大争议。政策性风险全部由市场主体承担,将成为从业者不能承受之重。随着电影产业市场化不断深入,各主体不同利益诉求将日益复杂,更考验执法者的智慧。愿以《电影产业促进法》为契机,让依法行政的理念深入人心,实现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宏伟目标。操作层面简化流程释放市场活力,需要从业者守法用法,自我负责。

4、电影产业发展的历程,也是行政管制不断松绑的历程。《电影产业促进法》取消了电影制片单位审批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审批等行政审批项目,第十七条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将一般题材成片审查下方到省级。

5、国人的心声:清华大学教授尹鸿接受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采访时指出:现在的意见稿最主要的亮点是在国家的财政税收、土地等方面明确地表达了要对电影进行倾斜和支持。尹鸿认为,很多国家在抵抗强势外国电影上都有财政税收方面的支持,希望新政策能帮助国产片更好发展。

3. 五年25部新法出台的背后是怎样的

截至2017年12月底,新制定法律25部,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有关法律问题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5件,作出法律解释9件……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交出的五年立法成绩单。

小智治事,大智立法。完备的法律体系,是一个现代国家治国理政的基石。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完善,有力地推动了法治中国建设。

法治与改革如同鸟之两翼。立法先行,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五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20项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等领域的授权决定和改革决定,为改革先行先试提供法律支撑;统筹修改部分法律当中同类的或者相关的规定,进行了16次打包修改,涉及95件次法律,适应了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和转变政府职能需要;健全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努力让宪法和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信仰。

新起点,新征程。过去五年,人大立法硕果累累,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未来五年,随着全面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大立法工作必能将法治经纬越织越密。让我们共同见证,全面依法治国的前进足迹。

4. 《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 国产片将有哪些变化

这次通过的《电影产业促进法》和之前的征求意见稿以及草案有一个非常关键的变化。如果这两个变化确实执行下去了的话,这可能是电影审查制度彻底变化的第一步。
我们先来看之前的审查规则是怎么写的: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原先的草案里面,审查要分两步,本地初审,广电复审。而这次通过的条纹是这样写的:

第十七条 法人、其他组织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审查。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法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和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注意逗或者地这两个字。这意味着,未来省级行政单位与广电一样具有电影的终审权,一样能颁发电影公映许可证。
有一些未能明白事态发展的朋友可能会觉得:

虽然审查下放,但是下面单位为了保证不出事,不背锅,审查只会比以往更严。更有甚者可能会去揣摩上面的喜好口味,来审片。
这种看法是错误的。
原因很简单,省级行政区的审查部门,不归广电直属,而归省级行政区政府直属。
这个区别在哪里看
官僚体系的规则是,下级部门的行为方向永远受上级部门的利益取向所左右。广电是没有营收的部门,电影产业的收益再好,在明面的规则之内广电也收不到一分钱。相反,一旦一部电影在逗政治上地犯了错误,广电一定要背锅。所以从利益取向上,广电当然会倾向于从严审查,甚至吹毛求疵,只为不犯任何错误。如果省级行政单位的审查部门直属于广电,那么一定会服从广电的这种审查取向,而更加严格地审查,避免背锅。
但是省级行政区不一样。一旦省级行政区培育了一个强大的电影产业基地,这个产业基地就会源源不断为省级政府提供税金,这本身就是政绩。在这种条件下,省级政府有动力去压制直辖于自己的电影审查部门,减少电影产业的障碍。
除港澳台之外,中国有三十一个省级行政区,总会有一些行政区会愿意为培育自己的电影产业而大开方便之门。未来的电影产业就会向那些愿意开放方便之门的地区集中。这次把审查权下放给省级单位,恐怕就是为了在电影产业上面开一个口子,让各个省自己去竞争,在电影产业上恢复过去的地域竞争模式。如此一来,如果搞砸了,立法的人没风险,广电没风险,只有那些愿意冒险在电影产业方面搞政绩的省级官员会承担风险。谁拿收益谁冒风险,这是符合发展需要的。
至于说广电要制定审查标准,这并起不到太大的作用。因为如果条文过于宽泛,省级政府自然有相当大的自由量裁权,按照前文所说的情况,必然有省级政府愿意放松管制。如果条文比较细致,就变成了逗审查规则明文化地。记得当年陈云关于逗新闻法地说过什么吗看审查规则明文化其实是审查弱化而不是强化。更何况,这种部委制定的规范,对地方政府往往缺乏强制力。
这个条文确实十分令人惊讶,与去年的草案相差很大,几乎是明摆着要松绑了。这有可能是因为我国经济增长放缓,政府开始放松文化产业管制以求更好的经济发展。
所以,可以预见,如果这些条文被完整地付诸实施,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会放松一大截。至于这是不是能让我国的电影质量再上一个台阶,就得看电影界的诸君了。

5. 国家对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出台表明了什么样的态度

摘要 电影产业促进法》将电影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电影产业成为拉动内需、促进就业、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产业。在中国影协分党组成员、秘书长饶曙光看来,当前中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的关键期,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支柱性产业是经济转型的重要目标。他表示:“电影产业作为最具活力、潜力和竞争力的文化产业类型,系统升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其战略实施和推进过程中,当下粗放型的生长方式必须向精耕细作的可持续发展转变,《电影产业促进法》正是对这种需求的正面回应。”

6. 电影促进法已经生效了吗

虽然《电影法(草案)》被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但是并不代表着《电影法》开始正式实施,发生法律效力了。我国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务院必须要将审议通过的《电影法(草案)》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该草案,才意味着《电影法》即将颁布生效。现在,草案已经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需要继续等待一段时间,同时也不排除极端情况下,该草案不被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可能,或者,审议期间要求草案继续修改都是有可能的。

虽然《电影法》短时间内不会实施生效,但是不少人已经开始解读这一次《电影法》带来的新的政策。然而,仔细看清楚,我们现在所看到的《电影法》全文其实只是2011年时国务院法制办所公布的《电影法(征求意见稿)》,在此之后,这份意见稿又几经修改成为了被国务院常务会议所通过的草案。因此,对征求意见稿可以了解,大概确定此次立法的方向和倾斜的重点可以,对其条款做细致的解读就没有必要了,毕竟征求意见稿与草案相差多少没人知道。立法的过程本来就是一场博弈,在这几年内,国内电影行业日新月异,相关条款也会相应进行变更修改。

7. 电影法的中国电影法

中国电影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公民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影的创作、摄制、发行、放映等活动(以下统称电影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电影,是指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连续画面组成的有声或者无声,符合电影院放映技术标准或者流动放映技术标准的用于公映的作品。
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传播电影的活动,适用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三条 从事电影活动,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 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倡导电影创作人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鼓励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优秀电影。
第五条 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
从事电影活动的企业(以下称电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应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高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开发电影形象产品等衍生产品。
第六条 国家将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产业政策,引导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电影市场,促进电影市场繁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电影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相关产业政策。
第七条 国家鼓励电影科学技术创新,加强电影核心技术、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制定并完善电影技术标准,推进电影高新科学技术成果的应用。
第八条 国家支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培养既熟悉电影产业又擅长经营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实施青年电影人才扶持计划。
国家逐步建立电影技术、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第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对农村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电影公益服务、发展电影产业予以扶持。
国家加强电影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译制工作。
第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影产业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电影产业促进工作。
第十一条 电影行业社会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电影国际合作与交流活动,支持国产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电影奖励制度,对优秀电影以及为促进电影产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电影创作、摄制
第十四条 国家支持下列电影的创作、摄制:
(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电影;
(二)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
(三)展现艺术创新成果、促进艺术进步的电影。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企业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审查后,可以摄制电影。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经审查,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发给企业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并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不得摄制,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摄制完成过2部以上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的企业,可以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电影摄制许可证》。
取得《电影摄制许可证》的企业在将其准备摄制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摄制电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报送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进行审查后,未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将电影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发现含有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内容的,应当自收到备案的电影剧本或者电影剧本梗概之日起30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境内外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合作摄制电影:
(一)境内企业摄制过依法准予公映的电影;
(二)境内外企业近2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
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内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境外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业务。
第十八条 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视同国产电影;境内企业对合作摄制的电影不享有著作权的,该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境内外企业到海关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其合作摄制电影所需的器材、设备以及其他用品可以暂时进出境。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协调公安、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部门,为企业摄制电影提供便利和帮助。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可以在境外完成:
(一)境内不具备相应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能力,或者境内洗印加工、后期制作无法取得摄制电影的企业要求的质量效果的;
(二)境内外企业合作摄制电影的协议中约定在境外完成电影的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
第二十一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可以承接境外电影洗印加工、后期制作业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发现境外电影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不予批准。
完成洗印加工、后期制作的境外电影的底片、样片、拷贝以及数字电影素材、母版、发行版等应当全部运送出境。
第二十二条 电影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和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五)宣扬宗教狂热,危害宗教和睦,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团结;
(六)宣扬邪教、迷信;
(七)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八)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
(九)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十)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危害社会公德,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十二)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将其摄制完成的电影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查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企业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的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经复审,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准予公映,发给《电影公映许可证》;认为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准予公映,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对电影进行审查或者复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应当作为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和作出审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重要依据。专家评审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摄制电影的企业应当将《电影公映许可证》标识置于该电影的片头处。
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不得发行、放映、参加电影节(展),不得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进行传播,不得制作音像制品;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经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审查后,可以变更内容;经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申请换发《电影公映许可证》后,可以变更片名。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国产电影,可以参加境外电影节(展)。送展企业应当在境外电影节(展)举办前,将相关材料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依法收集、收藏、保管并向社会开放电影艺术档案。
摄制电影的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相关规定,做好电影艺术档案保管工作,并向国家设立的电影艺术档案机构移交电影艺术档案。
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
第三十条 企业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发行业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从事电影发行业务。其中,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电影发行业务。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与所从事的电影放映业务相适应的人员、场所和设备,并符合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条件的,经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电影院。
第三十二条 依照本法规定负责电影发行业务审批、电影院设立审批的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并将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取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者《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持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三条 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将其名称或者经营者姓名、联系方式、流动放映设备等情况向经营区域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电影事业发展,将农村电影公益放映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农村电影公益放映应当由政府出资,按照市场运作的方式向企业购买服务,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农村地区每个村每个月至少放映一场电影。
从事农村电影公益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发放电影票、组织专场放映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的基本文化需求。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采取票价优惠、建设不同条件的放映厅、设立社区放映点等多种措施,为未成年人、城镇低收入居民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等观看电影提供便利;电影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对其发放奖励性补贴。
第三十六条 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
电影院以及从事电影流动放映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放映国产电影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电影院设施、设备的技术质量应当符合相关的电影放映技术标准。
第三十七条 电影院应当遵守治安、公共场所卫生等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放映场所内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障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第三十八条 电影院不得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
电影院放映的电影可能引起观众身体或者心理不适的,应当在观众购买电影票时予以提示。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电影院,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入电影院;非法携带上述物品的,电影院工作人员应当拒绝其进入电影院。
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
第四十条 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经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备案,境外驻华文化机构可以在其住所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参展的境外电影和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的暂时进出境的电影,不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
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境外驻华文化机构放映暂时进出境的电影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对国产电影翻译制作予以支持,并综合利用外交、文化、教育等对外交流资源开展国产电影的境外推广活动。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国产电影的对外宣传介绍工作和国产电影境外推广的组织工作。
第四章电影产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通过设立电影专项资金、基金等促进电影产业发展,并引导相关文化产业专项资金、基金加大对电影产业的投入力度。
国家根据电影企业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完善相应的财务会计制度。
利用财政资金对重大题材电影创作、摄制的资助,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择优选择。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施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
从事下列活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一)创作国产电影剧本;
(二)摄制、发行、放映国产电影;
(三)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或者转让电影著作权;
(四)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电影设备和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
(五)国产电影境外宣传推广活动;
(六)为摄制国产电影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电影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
(七)有关电影产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四十四条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对从事电影活动以及改善电影基础设施提供融资服务,依法开展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质押业务,并在信贷等方面支持电影产业发展。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范围内,为国产电影境外推广优先提供金融服务。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发适应电影产业发展需要的保险品种。
国家鼓励担保机构依法对电影产业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方式分散风险。
对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公布的电影的摄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和保费补贴,并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四十五条 国家鼓励电影企业通过到境外合作摄制电影等方式进行跨境投资,依法保障电影企业对外贸易、跨境融资和投资等合理用汇需求,简化优化外汇管理业务流程。
第四十六条 国家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和扶持电影院的建设和改造。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电影院建设和改造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依法以协议方式供地。用地者应当专地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四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电影院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并且其举办者拟继续举办电影院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安排电影院重建用地。
除特殊情况外,根据前款规定重新建设的电影院,不得小于原有建设规模。迁建工作应当实行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加强对电影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维护电影市场秩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审批活动,或者不履行监督责任,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电影摄制、发行、放映业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撤销有关许可证、批准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本法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未经批准变更内容的;
(二)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境外电影节(展)的。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擅自到境外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国产电影的;
(二)擅自接受委托洗印加工或者后期制作境外电影的。
第五十五条 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接受含有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危害社会稳定或者伤害民族感情的内容的境外电影参加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电影节(展)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
第五十七条 电影企业因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撤销许可证的,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许可,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撤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
(一)将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制作为音像制品的;
(二)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农村电影公益放映补贴资金的;
(四)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
(五)未依法收集、收藏、保管、移交电影艺术档案的;
(六)偷漏瞒报票房收入的。
第六章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境外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经营电影产业的具体办法,以及电影出口、进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2015年2月2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会议上也提出,要积极参与推动立法,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等重点立法进程,推进《著作权法》及其配套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启动《广播电视法》立法工作。
《电影法(草案)》提到,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发展电影产业,并依法给予优惠;国务院教育、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应当将影视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计划,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每学期至少观看两次由其共同推荐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电影,所需经费从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对贴片广告进行监管;还包括对电影拍摄、发行、放映进行税收优惠等意见。不过,对于备受关注的电影分级,《电影法(草案)》并未涉及。
曾参与过三次草案讨论的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尹鸿教授认为,现在更多需要的是规范、管理好市场的问题,这些问题不需要促进法,需要的是执法部门去执行市场管理法规。北京师范大学艺术与传媒学院教授周星也认同《电影法(草案)》颁布的正面意义,认为“有法可依”是“完善法制”的第一步。

8.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年施行,具体修改了哪些方面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明年施行,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对“作品”的定义作 出了调整,将现行法律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表述修改为“视听作品”。


针对监管部门执法手段偏少、偏软的问题,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主管著作权的部门对涉嫌侵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调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实施现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和物品。

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还明确,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9. 法律法规实施电影不得虚报票房是怎么回事

据人民网北京2月28日电,公共文化设施免费、优惠开放;电影不得虚报票房、误导观众;最高法日前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庭审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邮件时限将大提速,普通包裹将按址投递;长途客运3月起乘客购票需带身份证;北京广场舞扰民或受治安处罚……3月1日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规将影响我们的生活。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电影产业促进法,该法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文化立法领域的一次突破,也是文化体制改革的一座里程碑,对于促进电影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划时代的重大意义。

法律明确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应当如实统计电影销售收入,提供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不得采取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观众,扰乱电影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