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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字幕有沒有著作權

發布時間: 2022-09-09 14:13:58

⑴ 請問一下大家,關於電影劇本版權和署名權的問題

摘要】中國電影市場迅速發展的,但編劇的地位仍很低,其署名權等著作權亟待保證。近來編劇署名權糾紛激增,本文就幾個典型糾紛案件對編劇的署名權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結合中國實情,總結外國經驗,思考如何保護編劇的署名權等著作權。
【關鍵詞】編劇;署名權;著作權
【寫作年份】2011年

【正文】

一、編劇的法律地位隨著中國電影市場的迅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注中國電影,藉由電影認識並了解了一些演員與導演,並為他們的才能很震撼,但是,有一些人卻在無形中被人們默默忽略了。他們同樣的電影作品的創作者之一,同樣付出了不輸於導演和演員的努力,但是,他們卻並不為人所知,他們的權利一次又一次的被侵犯與忽略。他們,就是編劇。編劇,是指通過文字創作出劇本即影視劇的故事來源的作者。編劇甚至可以說是整部影視作品的核心與靈魂人物。他們不僅要創作出好的故事情節,還要將此落實於筆頭的劇本創作上,並挑選出適合出演劇本的演員。一出好的電影,往往是編劇先創造出好的劇本,然後與導演商討磋商一同進行二次創作而形成的產物。就電影作品而言,其整體著作權應由製片者享有,而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則享有各自的署名權,有權要求他人承認其創作作品的作者身份,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故任何人都不得隨意侵犯編劇的署名權。

二、從多案看編劇署名權由香港導演張之亮執導,劉德華、范冰冰主演的電影《墨攻》在2006年上映之後就鬧出劇本署名權糾紛,《墨攻》編劇、湖南劇作家李樹型隨後將張之亮告上法庭。李樹型訴稱,1998年,他受張之亮之邀,歷時一年創作出電影文學劇本《墨子之戰》。而電影《墨攻》的故事背景、人物、內容、場景等與《墨子之戰》大致相同,且人物台詞與劇本台詞多處相同或相似。但該片字幕顯示,編劇為張之亮,而李樹型的名字則排列在工作人員一欄。李樹型請求法院判令張之亮停止侵權,銷毀侵權作品,公開賠禮道歉;賠償108.5萬元。而張之亮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說,涉案劇本是根據日本漫畫《墨攻》改編的,李樹型只是參與改編電影劇本,是電影劇組的人員之一。①而事實是,電影《墨攻》的劇本確實是[1]在劇本《墨子之戰》的基礎上創作而成的,雖然一些情形人物有所變動,但是不能否認的是李樹型對於《墨攻》劇本的貢獻,而他的編劇署名權卻被導演張之亮剝奪了。雖然在片尾的嗚謝名單中有編劇李樹型等三人的名字,但事實上,影片字幕最為醒目的部分凸顯的是張之亮身兼「編劇、監制、導演」於一身,這是無可置疑的侵權。該案在北京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李樹型的請求得到了支持,這也是近來編劇贏導演的第一案。繼李樹型贏得編劇權後,電影《投名狀》更是讓編劇們看到了署名權的信心。《投名狀》的編劇長達九個人,導演陳可辛在采訪中稱自己完全肯定每一個付出勞動的編劇的付出。正當我們認為編劇的署名權漸漸為人們所重視時,電影《趙氏孤兒》署名權糾紛的出現讓我們再次失望。高璇與同行任寶茹2008年應陳凱歌之邀,就根據《史記》和元雜劇的故事編寫了《趙氏孤兒》劇本。在完成前半部編寫後,由於和導演陳凱歌對劇本走向意見出現分歧,2009年7月,高、任二人退出了《趙氏孤兒》創作。12月起公映的電影《趙氏孤兒》,字幕中「編劇」一欄署名為「陳凱歌」,高璇、任寶茹的名字則被冠以「前期劇本創作」。這讓兩位編劇確感權利被侵犯,也讓編劇署名權、編劇的弱勢地位再次成為人們議論的焦點。

三、我對於《趙氏孤兒》署名權糾紛看法1、「前期劇本創作」與編劇的區別《趙氏孤兒》製片人陳紅隨後向媒體表示,兩位編劇並沒有完成全部劇本創作,而署名「前期劇本創作」是經由律師陪同下認可的,並不存在問題。那麼這里就出現了一個問題,此「前期劇本創作」在著作權法中是否有法可依?我翻閱了整個《著作權法》,答案是否定的,有關法律規范並未規定「前期劇本創作」這一概念。而這一概念也並不意味著其編劇地位的成立。高璇在劇本前期創作中貢獻了自己的力量,整個劇本中蘊含了她的勞動,其中途退出也並不應影響到其編劇的地位。整個《趙氏孤兒》的劇本時由陳凱歌,高璇、任寶茹三人共同合作完成,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第十五條: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陳凱歌,高璇、任寶茹三人作為共同編劇,對於該劇本理應共同享有署名權。2、編劇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的相關問題電影《趙氏孤兒》編劇署名權糾紛還引出了另外一個問題,那就是有關於編劇與製片者所簽訂的合同的相關問題。《趙氏孤兒》的製片人陳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前期劇本創作」對於高璇而言是合理的,「我們尊重每一個人的工作,在確定這之前,我們核對過所有人簽訂的合同,並在律師的陪同下確定這些署名。」陳紅提出高璇因個人原因導致後續劇本未及時交出。雙方再次協商時間後,交出的部分劇本內容雙方有所歧義,最終終止合同。那麼這里就涉及到高璇與製片人陳紅所簽訂的合同中是否有涉及到署名的問題。是否有條款涉及到如因單方原因終止合同,對於終止合同前已完成的劇本的署名權歸屬問題進行約定。在此案中,從陳紅的說法來看,其簽訂的合同並未就這方面進行約定,這對於高璇是很不利的。[2]由於編劇處於弱勢地位,訂立的合同常常是不平等的。比如規定劇本需要修改到「委託方滿意為止」或者「可以開拍為止」。而這個「滿意」、「開拍」是含糊的,編劇無法具體掌握和確認。如果訂立合同不全面,不合理,製片方更是可以忽視編劇的勞動,隨便刪改劇本,任意署名,編劇本身該有的作品完整權、署名權、修改權等都得不到保障。②

四、我國對於編劇的署名權保護現狀及不足不管是《墨攻》案還是《趙氏孤兒》案還是我所沒有提到的其他個案,都表現著編劇地位弱勢的現象。編劇所面臨的問題不僅僅只有署名權被侵害的問題。多年來編劇的權益受到多方侵害,很多編劇寫成劇本而得不到報酬,沒經許可劇本被倒賣他人,不與編劇打招呼胡亂修改劇本,不經同意隨意加人擠占編劇署名,各種電影海報及其他宣傳有意無意忽視和抹殺編劇的署名權等等這些現象層出不窮,因影視劇本創作產生糾紛的案件直線上升,嚴重損害了編劇的合法權益,打擊了他們的創作熱情。[3]在編劇們的努力下、在法律界及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和指導下,近幾年來,編劇們的維權成果同維權意識一樣,有了明顯的提高。然而,我國對於編劇的署名權以及其他著作權的保護仍不到位,依法量化編劇工作,確定編劇署名權。建立行業規則進而推廣整個行業嚴格執行……這些都是我國著作權法所應當加強關注的事情。、

五、國外對於編劇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參考而在國外,對於編劇著作權的保護則完善很多。好萊塢的編劇制度就全面很多。當地有個名為《銀幕認證手冊》(Screen Credits Man-ual)的規章。該手冊是由編劇協會和製片方等多方面共同制定,擁有很強的約束力。規定了「Written by」、「Story by」、「Screen Storyby」等多個頭銜的定義。同時在署名數量上也各有規定。事無巨細的是,「Screen play by」這個更像是國內編劇目前所做工作的類別。原則上規定不可以有超過兩個以上的署名共享。特殊情況下,單個編劇署名可以三個人,或者是由編劇組成的兩個團隊。除此之外,對於寫劇本的百分比數,以及原創和原創劇本都有非常嚴格的量化標准。可以作為內地相關法規的借鑒之一。另外,國外編劇們也懂得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就在2007年11月到2008年2月,美國編劇協會就因為版權收益問題而發起罷工,導致好萊塢癱瘓。具體的罷工原因是因為近幾年娛樂產品有了更多市場輸出形式,DVD、互聯網、手機付費下載等,該罷工得到了希拉里等政要的支持。最終編劇成功,並和製片方簽訂新協議。六、如何解決編劇署名權等著作權的維權問題我目前還只是初識知識產權法,對於著作權的相關問題還不能建立完善的思想體系,在就自己思考與參考他人文獻的基礎上,總結出了如下幾點方法來更好的使編劇們的著作權得到維護。1、建立完善的法律規范目前編劇權益普遍得不到維護的根本原因還在於就編劇的相關著作權的法律規范並不完善。我國應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於細節進行規劃。比如說,規定編劇所享有的各項許可權的具體條文,就署名權來講,編劇享有署名權,這種署名權在何種情況下成立,在未完成劇本時是否可對已完成的部分享有署名權,這種署名權能否轉讓以及轉讓的條件等。雖然我國《著作權法》已經對於編劇的權利有些許規定,但這些規定都有待於完善與細化。2、建立規范的電影市場體系建立規范的電影市場體系,可以有效的避免一些目前市場上存在的霸王條款對於編劇們的權利的侵犯。在與製片方的合同中,由於編劇的地位低下,不得不簽署一些對於自身不公平的條款,比如說「不開拍就不給錢,不合格就不給錢」等,這些條款由於沒有細致的規范控制,其決定權都在於製片人一方,所謂合格的標准也是製片人單方決定,這對於編劇是很不公平的,很容易使其收不到稿酬,甚至到最後連署名權等一些本該有的著作權都不得享有,譬如劇本被改的事情頻頻發生。這就需要完善的市場規范去約束製片人。3、編劇自身提高風險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編劇為影視作品的完成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其勞動成果理應得到尊重和回報,為此編劇應做好事前預防措施。[4]任何事前的預防措施都要比事後的救濟措施更直接有效,特別在法律沒有直接規定的情況下,編劇完全可以和製片方進行平等協商,並就署名權等問題簽訂書面合同,這樣可以減少很多事後的麻煩和糾紛,防患於未然。同時,編劇還要積極請求援助。在包括署名權在內的糾紛發生後,編劇如果通過和製片方調解仍不能解決問題,可以向有關機構或律師請求法律咨詢或司法援助,還可以通過媒體向製片方施加壓力來維護自己的權利。4、呼籲大眾增強對於編劇的重視編劇作為電影產業的一個重要力量,其應被人們所重視起來。中國的電影產業需要優秀的編劇,加強人們對於編劇的重視,可以激勵其更加努力創造出好的國產影片,同時,公眾的監督與關注也會讓編劇的權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作者簡介】
邢夢寧,法律自由人。

【注釋】
[1]藝術評論2007年01期第46頁:尤雲《從法律角度看墨攻署名權問題》。
[2]2010年6月《法制與經濟》第75頁:李波《論編劇的署名權保護》2010年12月6日南方都市報:《趙氏孤兒署名權引爭議》。
[3]2010年12月22日中國文化報:《趙氏孤兒的前期編劇呼籲一個署名權量化標准》。
[4]中國科技信息2005年第13期第227頁:李蓉、黃振《試論署名權的現狀與法律保護》。

【參考文獻】
{1}網易娛樂:《趙氏孤兒》署名惹爭議 編劇高璇提出質疑。
{2}新華網:為何成權益"窪地"--《趙氏孤兒》編劇署名之爭的背後。
{3}南方都市報:是「編劇」還是「前期劇本創作」 維權無法可依?
{4}李波:淺論編劇的署名權保護——由電影《墨攻》案引發的思考。
{5}《中國出版》雜志社鄭曉紅:近年我國編劇著作權維權狀況述評。
{6}張運水:《淺評墨攻編劇署名權之爭》。
{7}趙華:《論編劇的署名權》。
{8}董成惠:《作品署名權法律性質的探討》。
{9}李蓉、黃振:《試論署名權的現狀與法律保護》。
{10}周曉冰:《再談署名權在司法實踐中的幾個問題》。

⑵ 民間字幕是否侵犯了版權

字幕組翻譯字幕相當於對原作品進行了演繹,有可能侵犯到著作權人翻譯權的。當然,法定也有針對翻譯的兩種合理使用(不必徵得著作權人同意而無償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情況,分別是:

1、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2、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電影中的劇本作者享有單獨的著作權,所以有可能同時構成對製片方和劇本作者的侵權。另一種合理使用的情況是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字幕中經常出現的類似「本字幕僅供學習交流用」的聲明,就是從這個角度來說非官方字幕可以構成合理使用,無須徵得著作權人許可並向其支付報酬,不侵犯其著作權。

⑶ 「人人影視字幕組」侵權案,梁永平被判三年,版權意識有多重要

版權意識的確特別重要,因為版權作為一種法定利益,對我們的生活起著較大的作用。我國的確是一個法治社會,而且也能夠依法治國。這就意味著法律的作用越來越大,而且我們也應當成為一名守法公民,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夠建設法治國家。

版權即著作權,其不僅是知識產權,而且也能夠極大地保護我們的合法利益。如果我們絲毫不了解版權的相關知識,並且無法尊重他人的知識產權的話,可能就會構成侵權。“人人影視字幕組”侵權案,梁永平被判三年,版權意識有多重要?我認為這一意識真的很重要,之所以這么說的原因有三個:

一、版權與我們的生活密切相關。

我們在與他人交往的過程中不僅需要更加註重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而且也需要進一步理解版權的作用和價值。版權其實無處不在,我們閱讀的書籍和觀看的影視作品都有其版權,因此版權普遍存在於我們的生活當中。如果我們能夠不斷了解並運用相關的知識,就能夠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

以上就是我的分析。

⑷ 擅自使用別人的專用字幕違法嗎

擅自使用別家翻譯組的字幕構成侵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他人作品的,構成侵權,應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錄音錄像製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製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⑸ 影視字幕翻譯會侵權嗎

擅自翻譯影視字幕是構成侵權的。但若其翻譯產生新作品,且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或翻譯行為是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未進行出版發行,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未損害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等情形,不屬於侵權。
【法律依據】
《著作權法》第十三條
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並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⑹ 某字幕組侵權14人被抓,這14人都在哪些方面侵權了

人人影視字幕組是因為侵犯影視版權,所以才被警方鎖抓獲。因為現在侵權確實是一個比較嚴重的行為,現在互聯網經濟時代正在到來,如果不順勢而為的話,想要發展那麼是不可能的。在互聯網剛建立的初期,各種資源在網路上隨意的進行流通,暢通無阻,並且沒有標注版權,很多人就通過別人的資源進行謀利,讓資源的所有者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傷害,不過也沒有用來維護權利的工具。

一些視頻網站他們因為在購買外國資源上花費了非常大的金錢,所以也就禁止其他的網站私自的公開那些影片,讓他們能自己的利益受到了損害,所以這也是他們為什麼非常注重版權的原因。而版權時代的到來,網友們對於這個說法也是分為兩大派別。有一邊的人認為保護版權是未來所必須要做的事情,現在人人影視被抓只是時代到來所必須要經歷的一個陣痛。而另一邊的人卻認為,不能夠因為版權意識就傷害了很多觀眾們應該所有的權益,隨便的對內容進行刪減。

⑺ 將一部影視作品拿去申請獎項,涉及著作權里的哪部分權利

影視作品申請獎項,涉及著作權里的權利如下:
一、申請拍攝電視劇的時候,申請者必須有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如果沒有這樣的資質就不可能拍攝,拍攝完之後還要獲得發行許可證,才可以把作品發行出去,這個作品才可以播放,才可以評獎,才可以出口等。面對現在市場的需求,可能不僅僅是有資質的人有能力拍攝,也可能出現的情況是有能力卻沒有資格,但是卻想參與到這樣一個製作過程當中來。這樣就必須依託有許可證的單位。由於約定時合同上的問題,就導致了作品上呈現出來的各種參與、創作、經營的主體跟著作權法上的權利人不對應。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說,應該是誰有製作、經營的資質,誰才是真正的權利人。廣播電視,特別是電視劇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和規章,和著作權法的規定是有沖突的。法院進行審理的時候,也並不是認為誰有許可證,誰才是真正的權利人,如果這樣來審理的話,也許跟現行的法律不沖突,但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可能就有沖突了,畢竟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按照民法相關的規定,確實是誰投了資,誰就應該對這個產品享有他應有的權利。由於約定上的問題,共同行使這個著作權的時候,才發生這么多的糾紛。今後這方面的問題,要想越來越清晰,要給法院的判斷打好基礎,理順整個領域的各種法律關系,不是純粹的法律問題。電視劇、電影的管理方面,很多都要做重大的完善。
二、著作權法1990年頒布前,我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比較差,比如過去樣板戲等很多作品都是集體創作,沒有個人署名。1990年著作權法公布尤其是在修改以後,其中賦予了編劇的權利是17種。其中,著作權法第15條一共116個字,所強調的是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但編劇、導演、攝影、作詞、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權,並有權按照與製片者簽訂的合同獲得報酬,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的方式創作出作品中的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其中談到署名時,講得很清楚,第一個就是編劇,第二個是導演,下面是攝影,這是法律文件里明文規定的署名程序。
三、通過這條規定,可以看到,在一部影片里,擁有版權的是製片人、編劇、作曲。在中國的著作權法里,導演是沒有版權的,演員是沒有版權的。影視產業的核心是版權經濟,電影版權的核心是劇本的版權,作家和劇作家的著作權是原生權利,而影視產業的其他一切權利,拍攝權、復制權、發行權、放映權都是由此原生權利而派生出來的權利,是由劇作家的許可而再生的權利,因此劇作家的權利是影視產業的首創版權。在以內容為主、劇本為先的影視產業中,應保障法律賦予作家的著作權。
四、影視產業中,沒有作者在創作過程中付出艱辛勞動,就不會有建立在作品之上的一系列權利的產生,所以包括我國著作權法在內的世界各國的著作權法,首先就保護作者的利益,以鼓勵創作更多有利於社會發展的作品,所以作者利益第一是各國著作權法都貫徹的基本原則。
五、看到一些影片,字幕上並不寫某某導演的作品,而是直接寫某某作品。署名權是人身權,編劇的署名究竟怎麼樣排列,其實廣電部門有一個有關署名排列的文件,對於故事片常規署名排列順序,對於編劇、導演各項內容,寫得很清楚。過去的影視劇,比如說《甲午風雲》,先是梁昔編劇,然後是導演謝晉,而現在編劇幾乎找不到,有的編劇回家買了根據自己劇本創作的電影的光碟之後,要按住遙控器定格字幕,才能看到自己的名字。而現在總策劃、總顧問、總統籌等項目里就是幾十個領導幹部的名字,然後是編劇、導演。著作權法實施細則里說到,一些輔助工作和組織創作的人員,不享有著作權。所以,要按照創作發展的規律,把享有著作權的人員放在前面,按照享有權利的大小進行排列字幕,而且國家有關部門應該對此做出明確的規定,這樣才能確保執行。
六、在我國電視劇產業發展過程中,出現了很多新的名詞,比如「出品人」。原來我國電視劇里沒有出品人的概念,最早是哪些單位攝制。最早拍電視劇不是為了掙錢,完全是為了給電視台提供一個播出的內容,完成黨和國家關於宣傳的需要,滿足於廣大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所以當時對版權的概念並不像今天一樣清晰。因為版權和經濟直接聯系。後來隨著電視劇逐步市場化和市場的發展,當電視劇逐步商品化之後,版權的概念才越來越清楚。如果簡單地用製片人或者某某攝制就不合適了,於是就搞了一個出品人的概念。所謂出品人,一定是這個出品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不應該是其他人。

⑻ 擅自翻譯影視字幕是否構成侵權

法律分析: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擅自將其作品進行翻譯並且發布的行為就可能構成侵權。這里存在兩個例外。第一,法定許可。在我國,法定許可存在教科書、報刊轉載、製作錄音製品及播放已發表作品這四種。第二,合理使用,即為了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字幕組的行為不在法定許可的范圍之內,即使字幕組不以營利為目的,其行為也沒有達到「公益」的程度。字幕作為影視作品的一部分,對其進行翻譯,即便沒有商業用途,如果上傳到網路放任他人下載傳播,也有可能構成侵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⑼ 電影字幕翻譯可不可以被認為知識產權被侵犯了

翻譯是要買版權的,你個人翻譯不犯法,但是未經允許就公開發布用於商業就侵權了,所以一般都是寫著僅供學習使用,不得商業用途,並要求在24小時刪除。

⑽ 對視頻改劇情配音加字幕算侵權么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不算侵權,要停止侵權行為。
未經作者許可進行配音的行為屬於侵犯著作權中的修改權,但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一般為停止侵權行為和消除不良影響,所以不用太擔心。
需要得到版權方授權,只是很多情況下這種情節都很輕微,也沒有給版權方造成什麼損失,版權方一般都會不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