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生活中的故事:甲影視公司將其攝制的電影《願者上鉤》的信息網路傳播權轉讓給乙網站,乙網站採取技術措施
這題的爭議在於丙和丁有沒有侵犯著作權。
司法部的答案是丙不侵著作權,丁侵,廣被爭議。有人提出丁不侵著作權,丙侵。
個人理解,兩家說的都不對,丙和丁都侵著作權。
認為丙不侵著作權的,是說丙侵犯的是禁止破壞技術措施權,而沒有侵犯著作權。從司法部的答案可以看出,出題人在此主要是想考察一下考生是否掌握了禁止破壞技術措施權。
認為丁不侵著作權的,是說丁屬於合理使用,似乎某司考培訓老師持此論,其目的主要是表示自己知道什麼是合理使用。
持上兩論者,雖各有擅場,但都忘記了什麼叫作共同加害行為,丙的行為明顯存在教唆的故意,至少是放任的間接故意,則丙丁二人的行為應成立共同加害行為,對行為結果一同承擔連帶責任。這行為結果,既包括對禁止破壞技術措施權的侵害後果,也包括對著作權的侵害後果。
當然,此處侵犯的著作權主體不是乙網站——乙網站只有網路傳播權,丙和丁都沒有實施網路傳播的行為。丙丁侵犯的著作權,是甲的復制權和表演權——丁從乙網站上下載,也即復制了該電影;其後觀看,也即機械表演。
所以依司法部本欲考察的方向來說,此題不周延。
(至於認為丁是合理使用的,該老師顯然對合理使用的理解有誤,「合理」使用,其構成前提須沒有侵犯他人其他權利,如果其使用的先行為,是侵犯他人的禁止破壞技術措施權,那麼自然無法構成合理使用。並且另需注意的,丁實施的是下載行為也即復制行為,而不是)
以上。
Ⅱ 電影《西虹市首富》涉侵權一案開庭,這部電影怎麼侵權了
首先法院對結果沒有明確的結果,現在是原告懷疑其侵犯著作權。我們只能就現在的信息來解釋電影《西虹市首富》可能會出現的侵權著作權問題:

綜上所述,我個人感覺這個事情是否有侵權主要來自兩點,其本質都是侵權,但是唯一不同的是:侵權原告的關注點是看其團隊和這位女士是否實質性接觸,那麼電影《西虹市首富》很有可能構成侵權原告的劇本,如果沒有實質性的接觸,那麼你是什麼時候得到允許翻拍?電影《西虹市首富》的劇本什麼時候出來的?
Ⅲ 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分析
1、李某說法不合法。根據《著作權法》第二條:「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故李某抗辯理由不成立。 2、李某侵犯張某著作權。適用於《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剽竊他人作品的」侵權情形(李某未經張某許可,原封未動照搬其作品,用於商業活動)。 3、李某的商標專用權有效期為2002年2月10日至2012年2月09日止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勝訴); 商標被撤銷、不保留申請記錄,不享有商標專用權(李某敗訴,商標被商評委撤銷)。
Ⅳ 《你好,李煥英》等春節檔電影被盜錄案告破,電影版權該如何保護
4月26日是世界知識產權日,知識產權日是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2001年4月26日設立的,設立的目的是在世界范圍內樹立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法律環境。

然後就是加快推進知識產權保護立法,並且積極貫宣,讓大家知道這個是違反法律的,做了之後會有什麼樣的後果,去做違法盜錄的人會少很多。
保護知識產權不僅僅是為了讓版權方取得更大的利益,更多的是位了調動人們從事科研研究和文藝創作的積極性。讓科研領域和文藝領域百家爭鳴。
Ⅳ 求一篇關於侵犯著作權的案例及分析
侵犯著作權罪相關案例
《丁丁歷險記》圖書盜版案
2001年5月,中國一少年兒童出版社從比利時獨家引進出版了彩色繪圖本《丁丁歷險記》圖書。同年7月,該社接到讀者舉報,稱在市場上購買的《丁丁歷險記》書中有大量的錯頁現象,中國一少年兒童出版社經核實後確認此書為盜版。後經調查發現,盜版系該社對外合作部編輯鍾自仁利用職務之便復制,由做印刷業務的蘇志坤負責聯系製版及印刷復制工作,由陳淶偽造委印手續,分別聯系北京BEIJING冶金大業印刷有限公司等多家印刷廠分別盜印連環畫冊《丁丁歷險記》5000套,在北京BEIJING市金星印務有限公司、北京BEIJING市通州胡各庄西堡村裝訂廠將盜印畫冊裝訂成冊,違法經營額達270餘萬元。
2002年11月,北京BEIJING市東城區人民法院經庭審後依法判決:被告人鍾自仁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3萬元;被告人蘇志坤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被告人陳淶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2萬元。
盜印《上海城市交通圖》案
《上海城市交通圖》是由上海市測繪院編制,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出版,江蘇省太倉市印刷有限公司承印的地圖作品。上海市測繪院擁有該圖的著作權,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擁有該圖的專有出版權。1999年10月,薛模權拷貝復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圖》菲林一副。嗣後,薛模權委託他人非法盜版印製《上海城市交通圖》1.5萬冊,以每冊2.2元、2元不等的價格出售。同年12月初,薛模權拷貝復制了《上海城市交通圖》菲林一副。隨後其找到霍重光,要霍為其聯系印刷。1999年12月至2000年3月,薛模權單獨或夥同被告人霍重光非法印刷盜版地圖數量達17.15萬余冊,非法經營額達85萬余元。
一審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被告人薛模權有期徒刑2年,並處罰金2萬元;判處被告人霍重光有期徒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二審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裁定。
販賣盜版光碟侵權案
2004年5月,夏長生、何濤各出資5萬元,租賃南京花紅園一住房為經營場所,販賣從&廣州&等地購進的盜版光碟。2006年6月20日,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會同南京市文化局等部門進行檢查時,將正在販賣盜版光碟的夏長生、何濤等人抓獲,並當場繳獲各種非法光碟2.3175萬張。經江蘇省版權局鑒定,侵權復制的音像製品、游戲軟體共2.0849萬張,另外還有淫穢光碟2326張。
南京市玄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夏、何二人以贏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商標)許可,發行音樂、電影、電視作品光碟及計算機軟體,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以侵犯著作權罪,一審判處夏長生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1萬元;同案犯何濤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並處罰金8000元。
高科員工侵權案
2002年3、4月份,李某、黃某先後到高科公司工作。之後李某擔任高科公司項目經理職務,負責研發IAD系列產品,即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黃某則為該項目組研發成員,李某、黃某多次接觸並掌握了高科公司該系列產品的機密文件。後李某離職加盟另一公司,主持研發與高科公司MG6000系列媒體接入網關功能相同的綜合接入設備產品。為了研發該產品,李某從高科公司聘請黃某到此公司工作。二人利用從高科公司掌握的技術信息,生產出該設備產品在市場上銷售,銷售總金額達81萬余元,致使高科公司損失78萬余元。
&廣州&天河區人民法院查明,由於高科公司對MG6000系列產品享有著作權,同時兩被告人侵權後的非法經營數額達81萬余元,所以兩被告人的行為已共同構成侵犯著作權罪。2007年4月,天河區法院判處李某有期徒刑3年半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黃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4萬元。
非法復制電視劇《掃黃先鋒》案
電視劇《掃黃先鋒》的版權屬在香港注冊的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所有。1998年底,電視廣播有限公司授予瑞得公司在中國一大陸發行其電視節目《掃黃先鋒》的獨家播映權。1999年9月,舒亞眉利用職務便利,從瑞得公司騙取播出帶1套,交給海天公司經理陳寶華。後兩人以海天公司的名義,分別與山東齊魯電視台、西安電視台、雲南電視台簽訂《掃黃先鋒》電視劇的播映權合同,將騙取和復制的播出帶分別出售給上述3家電視台,非法獲利79萬余元。
北京BEIJING海淀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判決如下:被告人舒亞眉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罰金10萬元;被告人陳寶華犯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罰金10萬元;兩人共同退賠瑞得公司79萬余元。
Ⅵ 電影《西虹市首富》被訴侵犯著作權,案件中哪些細節值得關注
目前案子雙方爭論的幾個關鍵點,就是劇情與王女士劇本是否有相似之處,王某與六名被告之一編劇林某寶是否認識,獲得版權授予時間。西虹市首富電影大火以後,算是典型的人紅是非多,原本沒有太大事情,如果不是這部電影紅了,可能現在不會有這么多事情。
西虹市首富這邊,表示電影是通過合法授權獲得,來自於環球影業電影《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具有合法來源。在法庭上雙方各自表達自己觀點,拿出相關證據,還是等待法院判決。
Ⅶ 有名的著作權侵權案例
法律分析:賈志剛訴佛山人民廣播電台侵害著作權糾紛上訴案。
賈志剛為圖書《賈志剛說春秋》的著作權人,稱佛山電台未經其許可,在兩個頻道播放的《聽世界春秋》節目中大量使用了《賈志剛說春秋》的內容,該行為不符合廣播組織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其著作權的侵犯。佛山電台稱,法律未明確要求廣播電台廣播他人已發表作品時應當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即便考慮到表明作者身份的要求,佛山電台在廣播音頻中及第三方媒體上多次提及《賈志剛說春秋》一書及作者,意在指明作者與作品名稱。故佛山電台的行為屬於法定許可行為,並未侵犯賈志剛的著作權。一審法院認為佛山電台的行為不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有關播放他人作品的法定許可的規定。佛山電台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結果,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佛山電台播放《聽世界春秋》節目的行為不符合廣播電台法定許可的規定,構成對賈志剛著作權的侵犯。遂判決駁回佛山電台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條 為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